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营业管理部;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年来,新设立的公司或经济实体不断增加,金融机构及其劳务部门开办的公司和经济实体数量也明显增加。一些公司和经济实体为了在名称中表明与金融机构有关联,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经常使用“中行XX公司”“中行XX信息中心”或类似的企业名称,在社会上造成了公众误解。金融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其市场准入和机构设立都有严格的限制。因为“中国银行”(或“中国银行”、“中国银行”等)字样容易产生歧义理解,特别是一些企业不按规定随意将上述字样和名称翻译成外文,容易造成对外交往中的误解和混乱。维护人民银行的形象,确保中央银行的职责依法履行,同时保护有关国有商业银行的名称。特别是为防止一些不法分子从事欺诈活动,现就此类名称注册更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今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准登记新设立企业名称时,要严格控制“中行”“华银”“仁银”等易混淆、易误解的名称和字号。二、银行和各类金融机构所办经济实体,已使用含有上述字样名称的,应结合脱钩工作与经济实体,统一要求其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再使用上述字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协调辖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清理辖内有关公司和经济实体名称,督促辖内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上述规定。3.对已登记使用上述文字的其他企业,造成公众误解、不宜继续使用的,登记机关应当通知企业限期变更名称。转换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