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名称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字,劳动者未签字,继续按原劳动履行,无法获得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出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别持有。
扩展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手段,违背对方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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