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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构成公众误导的证据

发表日期:2022-10-26 13:16:38

        原标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停止使用有特殊保护
        作者卢敏黄毅标官勇办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名称,是独立于企业名称权、商标权之外的商业标识权,又称“字号”“商号”“厂商名称”。本文采用“店名”的表达方式。根据《巴黎公约》第1条第(2)款,制造商名称、商标和地理标志是工业产权单独保护的对象。《公约》第8条还规定,制造商的名称在本联盟所有国家均应受到保护,而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均无须申请或注册。
        在我国,相对于企业名称权而言,字号可以是企业名称的“字号”部分,也可以与企业名称字号不同。企业名称以注册为基础,字号保护不以注册为基础。根据品牌名称显著性和知名度的不同,品牌名称保护与未注册驰名商标、未注册商标、有影响力的服务名称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但也存在一些重要区别。
        在商标保护中,使用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不能提供近三年使用证据的注册商标不予保护补偿,对未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无疑将以持续使用为前提。在以往的案例中,“反法”多强调使用并对字号保护有一定影响,似乎没有中断或叫停的字号保护司法意见。笔者认为,反法保护更注重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禁止以任何方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竞争对手的业务、商品或者商业活动造成混乱和误导。在“西四包子铺”案中,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的司法观点。
        案例摘要
        “西四包子铺”是早年京城知名餐饮品牌,在几代人中留下了美好记忆。以至于当我知道我记忆中的味道时,“而且
        回来了“,很多消费者在社交平台上互相转告,一些媒体也进行了善意的报道和宣传,但实际上,近两年西四包子铺的出现,与大家记忆中的美好无关。
        “西四包子铺”的前身是创立于1921年的北京老字号“二友居便饭店”。1956年公私合营后,“二友居便饭店”更名为“西四包子铺”,隶属于西城区饮食服务公司。华天二友居公司几经改制调整,隶属于“北京华天餐饮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天集团”)。由于历史原因,“西四包子铺”于2001年停业。
        2019年,北京海源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源阁公司”)在西四北大街开店,使用“西四包子铺”“记忆中的京味”的名称和宣传用语。也有媒体以“西四包子铺重新开业”为题进行报道,吸引了不少消费者“寻找儿时的味道”。
        华天二友居公司认为,海源阁公司以“西四包子铺”作为字号,严重误导公众,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其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使用“西四包子铺”名称。西城区法院审理后,认定海源阁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刚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海源阁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裁判主题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
        从西四包子铺名称的历史沿革来看,西四包子铺的前身是二友居便饭店。上世纪60年代末,公司联合成立,改为西四包子铺。更名后,西四包子铺作为店铺招牌继续经营至2001年7月。“西四包子铺”曾被评为风味餐厅,在当时有一定知名度。新京报、北京青年报等媒体报道显示,近年来“西四包子铺”仍有一定影响力。
        “西四包子
        经过长期使用和历史沉淀,“店铺”形成了相对丰富的品牌价值,承载了独特的商誉,并与其经营者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对应关系。对相关公众而言,“西四包子铺”一词的含义已超出字面意思。海源格公司开设的店铺地址位于西四区,主营包子,被告将店铺命名为“西四包子铺”,并在店铺招牌上标注“记忆中的北京味道”字样,容易让相关公众联想到曾经的“西四包子铺”,不排除海源格公司在店铺招牌上继续使用“西四包子铺”字样的不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
        西四包子铺作为店铺招牌,继续经营。经过长期使用和历史沉淀,形成了较为丰富的品牌价值,承载了独特的商誉,并与其经营者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海源阁公司辩称,华天集团多年未使用“西四包子铺”,品牌没有知名度和影响力,已进入公共领域。海源阁公司使用“西四包子铺”名称不具有主观恶意,“西四包子铺”名称及知名度应属于海源阁公司。基于以下理由,本院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第一,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名称,特别是字号,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权,是区分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
        2001年“北京华天餐饮集团公司西四包子铺”注销后,其债权债务由华天集团承继,“西四包子铺”名称产生的相关权益也应由华天集团承继。华天集团虽未长期持续经营该品牌名称,但该老字号享有的相关权益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据新京报、北京青年报等媒体报道,近年来“西四包子铺”仍有一定影响力和较高知名度。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老字号积累的企名网仍与其早期经营者相关联,名称仍具有可识别性
        商品的作用及其历史商誉、知名度和潜在商业价值依然存在,应当予以肯定和保护。
        二是因他人未经授权使用而混淆具有识别商品功能的企业名称,未经授权使用人不当使用在先企业商誉的,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假冒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如前所述,“西四包子铺”作为老字号品牌,仍被相关公众认可,其作为商业标识识别经营主体的意义依然存在。海源阁公司主张该品牌名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属于其公司,于法无据。海源阁公司、华天二友居、华天集团同属北京市,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双方均为同行业竞争经营者。作为同区域、同行业的运营商,海源阁公司在重新使用“西四包子铺”名称时,应该知道老字号“西四包子铺”的知名度,然而,其未尽到合理的避让义务,仍在“西四包子铺”原址附近,开设专营同名包子的店铺,海源阁公司作为一家老牌公司,与西四包子铺并无历史渊源,其在店铺招牌上标注“记忆中的北京味道”字样,主观上明显有意继承老字号“西四包子铺”的商誉,误导相关公众将其与老字号“西四包子铺”混淆。客观上,相关报道和评论进一步印证了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存在一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