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食品公司有什么要求?如今,在办理食品公司注册登记时,需要注意哪些要求?小编为大家带来“公司名称要求”相关知识,可能是你需要的。
1.对公司注册地址的要求
公司注册地址不同于一般个体工商户的要求。公司注册地址必须为办公性质,住所不能作为注册地址。注册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时,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和注册地址租赁协议。
2.对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
取消最低注册资本
特殊行业须符合本行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注册国际货运代理公司须符合500万元人民币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股东有缴纳注册资本的义务,注册资本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后才能在工商登记信息中登记。
3.对公司经营范围的要求
在注册的公司中,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写在营业执照上。普通产品销售、咨询服务可直接写入经营范围,但特殊行业或产品需申领行业许可证后才能写入经营范围。例如,酒类销售需要酒类批发许可证。
4.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要求
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须有身份证,在工商、税务系统无不良记录。该股东的详细要求详见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告知承诺书》。
5.财务人员要求
公司注册完成后,每月都要做账报税,所以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需要提供财务人员的身份信息。购买发票时,需办理发票管理员证。
公司注册完成后,需要开立公司基本账户和纳税账户。
--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法人名称)与自然人名称相对。企业名称是公司、企业法人的名称,属于法人人身权的一种,不可转让。它取决于法人的存在
存在随着法人的死亡而消亡。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如签订合同、抵押付款等,需要使用企业名称。企业名称须经核准登记后方可取得。民法总则将法人姓名权比作人身权,个体工商户姓名权比作财产权,且两者都允许转让,很可能混淆了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本质区别。
-基本要素
企业名称的四个基本要素是行政区划名称、商号名称、行业或业务特征、组织形式。
行政区划名称是指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名称可以省略“省”“市”“县”字样,但省略可能造成误解的除外。县级以上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应当与市级行政区划名称合并使用,不得单独使用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行政区划名称除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的特别规定外,应当置于企业名称的最前面。
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应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的主要标志。除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专条规定外,
在段落之外,字体大小应放在行政区划之后,行业或业务特点之前。知名品牌名称是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某一行业或多个行业内知名的企业品牌名称。企业有权自主选择名称和字号,但字号不应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不应客观上对公众产生误解和误解。企业名称中一般不允许使用行业用词。
企业名称也是一种社会文化,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文化的健康文明程度。因此,在确定企业名称时,要考虑符合社会精神文明的要求,抵制和反对使用带有殖民奴化、封建糟粕、格调低下的词语作为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色”等字样,应当具体反映企业的经营范围、方式或者特点。要确定行业或业务特征的词语,可以按照
按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所划分的类别使用特定行业名称,也可以使用概括性词语,但不能明示或者暗示存在超出其经营范围的业务。企业业务跨国民经济行业划分大类的,可以选择大类名称,也可以在名称中使用通用语言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情况选择具有行业或业务特点的词语,注意避免脱离自身实际经营情况盲目追求“大牌”。
所谓组织形式,即企业名称中反映企业组成结构和责任形式的词语,如公司、工厂、中心、商店、大厅等。目前,我国企业在组织形式称谓上呈现多样化,主要可分为两大类:1。公司类别。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名称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字样,“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简称为“有限公司”;2.一般企业类别。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名称中有“中心”“店”“场”“市”等多种组织形式。组织形式一般不能一起使用或混合使用。国际上常用的一些表格,如“XXXX工厂有限公司”“XXXX中心有限公司”等,应允许使用。
企业名称权的法律界定
企业名称是企业在经营中使用的名称,即企业在经营中作为法律行为时,用于签字或被代理人用于与他人进行交易的名称。企业必须有一个名称来认可自己,并与其他贸易主体相区别;否则,企业经营活动会有诸多不便,也会给交易秩序带来混乱。
因此,企业名称是《商事登记法》规范的主要事项之一。当事人应当依法登记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企业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处以罚款。
企业名称权的法律性质
民法通则第99条
“公民有权按照规定命名、决定、使用、变更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享有姓名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有权依法使用、转让自己的姓名”。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姓名权、姓名权受到侵害时,公民或者个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要求赔偿损失”。
公民姓名是代表自己、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它彰显着公民的声誉。因此,姓名权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窃取、假冒、侮辱公民信用的行为是对其人格权的侵犯,公民有权请求消除侵害;出于完全保护人格的目的,他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民法对姓名权的保护只有在“被侵害”时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