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自上世纪以来被称为“亚洲四小龙”,是全球证券市场较为活跃的地区之一。在资本市场全球化的趋势下,大陆与台湾的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两岸资本市场也开始了新一轮的交流与合作。2010年9月8日,长江船舶重工在台湾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这是第一家赴台上市的大陆企业,成功开启了两岸金融实质性合作的第一步。长江上市具有里程碑意义。下面,我给大家介绍一下台湾上市公司的具体纳入情况。
1962年,台湾证券交易所正式对外开放。1968年台湾证券法正式颁布后,股票交易市场开始分层,为各类企业提供不同的股票交易市场和融资渠道,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多层次交易体系。台湾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商品包括股票、指数股票基金、认购(出售)权证、受益凭证(不动产投资信托)、存托凭证等,目前主要交易集中在股票,其次是指数股票基金。
台湾证券市场构成:台湾证券体系包括集中交易市场(上市交易)、场外交易市场(场外交易、新兴场外交易)和中小企业及成长型企业储备市场。储备市场和场外市场都是场外市场的组成部分。
挂牌交易,即已公开发行并在集中市场交易的股票,在成立时间、资金量、盈利能力等方面均受到严格审查。
场外交易是指已经公开发行并在场外市场上市的股票,相当于美国的纳斯达克或中国的中小板。成长型高科技企业种类繁多,是台湾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的主要平台。
新兴场外交易是指非上市(OTC)股票交易市场,又称三板市场,相当于美国的OTCBB或内地的三板市场。凡申请在台湾上市及挂牌的企业,除公营企业、证券业及柜台市场的二类股票外,必须
已经在新兴股票市场交易六个月了。期满后,符合上市(OTC)标准(成立期限、盈利能力、股权分散度等)的,才有资格申请上市或上柜。这里有一份台湾上市公司的名单。
在资本市场全球化趋势下,企业在选择上市地时不再拘泥于原有的经营区域。2010年9月,在新加坡上市的大型民营企业扬子江造船以台湾存托凭证(TDR)形式在台湾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不仅成为首家具有大陆资本背景的台湾上市公司,也成为同时在新加坡和台湾上市的公司。台湾开始掀起大陆资本企业赴台上市热潮。随着《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大陆地区民众赴台投资许可办法的签署颁布,以及台湾自身资本市场体系的完善,更多大陆企业和大陆台资企业开始聚焦台湾,台湾资本市场对大陆企业的磁吸效应正在持续发力。部分在台湾上市的大陆公司名单如下。
(一)上市方式:股票未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市场上市的其他地区发行人,申请在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资格限制:
根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相关规范,其他地区发行人申请赴台上市的要求如下:
1.在大陆设立的注册人不得来台首次上市。但境外控股公司可作为上市主体申请在台湾上市。
二、大陆地区人士、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投资第三地区公司,并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在第三地区的股份或出资总额30%以上,或对该公司在第三地区拥有控制权的,不得来台首次上市。
(三)募集限制:
筹款没有限制。2008年8月14日公布对《其他地区发行人募集发行证券处理准则》第七条的修改
募集资金可直接或间接用于内地投资。且中国内地其他地区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投资金额不设上限。
(四)成立期限:
一般业务:申请公司或其任何下属公司应具有3年以上的业务记录;
科技型企业:申请公司或其子公司应具有一个会计年度以上的完整经营记录。
子公司是指下列公司之一:
(一)其他属地发行人直接持有5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或出资50%以上的各子公司。
(二)其他区域性发行人间接持有5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或通过子公司对各子公司出资50%以上。
(三)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50%以上或出资额50%以上由其他区域性发行人通过子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下属公司。
(5)公司规模: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般企业实收资本或股东权益在新台币6亿元以上或市值在新台币16亿元以上;
科技型企业实收资本或股东权益3亿元新台币以上或市值8亿元新台币以上。
(六)盈利能力:
一般业务盈利能力要求: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税前净利润均在新台币一亿元以上,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税前净利润为新台币一亿元且无累计亏损。
科技企业盈利能力要求:申请上市时,经会计师鉴证的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净值不得低于股本的2/3,并证明上市后12个月有充足的营运资金。在其他地区,无面值或无面值发行人每股新台币十元之净值,不得少于股本加资本公积发行溢价总额之三分之二。
(7)股权分散:
送件时无需满足要求,上市前可达。此外,无论股权是否分散,申请公司应当以现金方式至少增加其拟上市股份总额的10%,发行新股,并允许使用
证券交易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证券承销商受委托办理上市前的公开销售。但是,拟承销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以上的,可以公开发售不少于2000万股的股票。
一般业务股份分散:在册股东人数在1000人以上,公司内部人持股50股以上的法人以外的在册股东人数不少于500人,且其所持股份总数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股以上或1000万股以上;
科技型企业股权分散情况:在册股东人数在500人以上,其他地区发行人内部人以外的在册股东以及内部人持股50股以上的法人所持股份合计占发行股份总数的20%以上或500万股以上。
(八)上市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