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2号公告)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时,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销售额和安装服务,其中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方为项目选择的简易计税方法征税。
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购进的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机器设备销售与安装服务已按兼营相关规定分别计算的,安装服务可按甲方为该项目选择的简易计税方法征税。
纳税人对机器设备安装运行后提供的维修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在满足上述要求的情况下,机器设备销售方应开具“货物+建筑劳务(安装)”发票,而不是简单的建筑劳务发票。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如销售者提供的货物不是“机器设备”的,不能按照“货物+建筑劳务(安装)”开票,而应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处理--“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企业收到的建筑劳务发票,只要符合税法规定,就可以作为企业固定资产的计税依据。“楼宇服务开放固定资产无法入账”的担忧是站不住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