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中的法人名称需要变更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法人变更登记,必须向主管机关提供债务清算完毕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债权债务清算的文件。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变更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2.申请变更登记的企业法人,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法人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3.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的,企业法人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债务清算完成证明或者负责债权债务清算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文件;4.经登记机关核准后,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领取公章,并告知开户银行注销登记;5.企业开办、名称变更、注销,由登记机关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未经登记机关核准,其他单位不得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除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暂扣、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没收、扣押、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