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未到公安机关办理刻制手续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没收其非法刻制的印章。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制作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企业,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1993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
二十六、伪造印章或者使用伪造印章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印章上印有姓名的单位举报。印章的具体治安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十七、以往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扩展数据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3)21号)
二十一、国务院钢印,直径厘米,中央出版的国徽和国徽对外出版机关名称,从左至右流通,由国务院制作。
地方外事办公室、驻外使领馆钢印的规格、式样由外交部制定。
其他确需使用钢制封条的单位,钢制封条直径不得大于或小于厘米。中央出版物的五角星和国外出版物的五角星单位名称应当从左到右刻制,并报印章签发机关批准后刻制。
二十二、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应当与本单位公章在名称、式样上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刻制。
二十三、印章核发机关要规范和加强印章核发管理,严格办理手续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当参照当地公安机关
设置雕刻单元进行雕刻。
参考百度百科_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