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投资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订概况
近日,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公司”)与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或“大龙经济开发区”)在贵州大龙签署《年产10万吨负极材料及石墨超高提纯应用项目投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就公司投资建设“贵州大龙年产10万吨负极材料及石墨超高净化应用项目”达成协议。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与大龙经济开发区签订的投资合同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介绍
1、交易对方名称: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性质:地方政府机构
3、关联关系:公司与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情况
项目地点: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北部工业园区。
投资金额:项目总投资50亿元。
项目合作方式:乙方在大龙经济开发区成立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全额投资运营。
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总占地800亩,主要建设年产10万吨负极材料石墨超高净化生产线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投资20亿元,用地400亩,主要建设年产5万吨负极材料生产线;二期投资30亿元,用地400亩,主要建设年产5万吨负极材料及石墨超高净化生产线。
项目效益:项目全面建成后共同投资
产,预计年产值30亿-40亿元。
(二)优惠政策条件
项目建设用地:
甲方提供位于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北部产业园约800亩(以项目规划红线为准)用于项目建设,用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
基础配套设施:
甲方负责完善乙方项目建设生产所需的市政道路、电力、自来水、雨水、污水、管道燃气(天然气、蒸汽)、通信等建设至项目红线外指定地点,达到土地“七通一平”标准,其中土地平整标高应符合乙方项目总体规划要求。110kV变电站建设用地应预留为项目建设用地。
优惠政策:
乙方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和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一事一议”优惠政策:
该项目符合开发区“一事一议”政策条件。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乙方享受以下“一事一议”优惠政策:
项目建设:甲方负责厂房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乙方的规划设计和施工标准进行,乙方派出工作组全程参与项目建设。
项目回购:项目建成后,乙方可按项目成本价(厂房、土地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不含土地交付前场地平整等相关前期费用)回购,回购协议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产业扶持: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乙方回购项目后,甲方对乙方进行产业扶持,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乙方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创新。
电价补贴:乙方项目执行大工业用电政策标准,乙方按正常电价缴纳电价,甲方对乙方电价进行补贴。
税收优惠政策:甲方给予乙方5年的税收支持期。
(3)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积极兑现与乙方约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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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有权依法依规监督乙方履行相关项目合同的情况,并对乙方的投资进度进行审查和监督。
甲方委派开发区管委会名网委员,全程跟踪项目建设投产情况。
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依法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配合乙方及时解决和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与周边群众的矛盾纠纷。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享有法律赋予的经营管理权、财产自主权和劳动用工自主权。
按照不叠加优惠享受相关政策的原则,享受铜仁市现有和未来的优惠政策,享受国家和贵州省的相关政策和补贴。
乙方必须在贵州省大龙经济开发区内设立经营主体,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务登记等相关证照在开发区内开展业务,并依法经商、纳税、安全生产、用工。乙方投资方设立的新公司在甲方区域内开展本项目投资业务的,经营范围应增加至本项目相关经营范围。属于特许经营核准的,办理相应许可。
项目环保安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同时”制度,完善相关手续,在生产过程中做到安全生产、绿色生产,按照环评批复排放“三废”。乙方对乙方造成的土地、空气、水污染,由乙方负责治理。
乙方享有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经营,依规纳税。同时,按照甲方要求,按时向有关部门提交与项目建设进度和生产经营有关的统计、报表等资料。乙方应自行处理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避免因劳动矛盾引发群体性纠纷。乙方与劳动者之间的一切经济和法律纠纷,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合同的签订是公司拓展新材料领域的阶段性成果,标志着公司新能源电池正极材料项目正式落地实施。
通过该项目的建设,可充分发挥子公司湖南博邦山河新材料有限公司研发的高端石墨化设备在节能、节材、高效、环保、低排放等方面的优势,更好地满足国内外新能源市场对锂电池正极材料日益增长的需求,形成公司新的盈利能力。同时,通过科技助力,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