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示公司名称,账户名称应与申请开户证明文件的全称一致。
1.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单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名称应当与其提供的开户证明文件全称一致。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名称字号应当与其营业执照字号一致。
2.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当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
(2)非法人企业的,核发营业执照原件。
(三)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当颁发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3.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由他人授权办理。直接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证明文件外,还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
扩展信息: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填写开户申请表。开户申请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银行应当认真审查存款人开户申请及证明文件所填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当自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开户手续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人民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预算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开户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当在开户申请上签署意见,并连同相关证明文件退回银行。
参考企名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