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管理制度等重要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规定公司组织和活动基本规则的公司必备的书面文件。以下是边肖为大家整理的一份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样本。欢迎阅读。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一人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万元,由股东一次缴足。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和转让由股东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额:人民币1万元。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和转让红利;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享公司剩余财产;
(五)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4)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六章公司的组织、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以下权力: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由股东签名并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推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由公司股东推荐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劳动用工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公司解散原因和清算办法
第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发行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责令关闭或撤销;
(五)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公司法》予以解散。
第二十条公司解散时,应成立清算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股东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根据需要或者公司登记事项的变化,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股东应当作出修改章程的决议。修改后的章程应当报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同时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二十四条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一份,公司一份,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名和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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