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起名核名

公司起名_公司起名字大全免费

工商核名

公司核名_工商核名查询系统官网
开公司想不出好名字? 企名网为您推荐
已为 家公司推荐名字
如:贵州企通达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城市是“上海”,行业是“科技”
公司起名,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工商核名

非常重要,真实有效的号码才能收到核名结果

查询成功

稍后将有工作人员告知您查询结果,感谢您的耐心等待!

北京市企业名称争议处理

发表日期:2022-11-02 08:46:43

包含“北京理工大学”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卓钟会

北京理工大学作为国内知名的理工科院校,凭借多年来在人才培养和科技方面的巨大贡献,在国内高校和广大民众心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北京理工大学”作为其名称的突出部分,与北京理工大学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同时,北京理工大学基于自身学科优势,多年来成立了多家以“北京理工大学”为核心词的科技公司。本案被告的行为容易使公众误认为建京公司与北京理工大学之间存在特定关系,或者其实际相关业务是由北京理工大学授权的,容易引起公众混淆,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应避免企业名称与大学名称相同。

案号:(2020)京0105民初第24211号。

案例编号二审:(2020)民段第2520号,京73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京(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理工大学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北京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原告)是国内知名高校,“北京理工大学”是原告名称的核心部分。20世纪以来,原告投资经营的校办企业名称均冠以“北京理工大学”字样。原告通过这些企业不断将自己在各个领域的科研成果推向市场,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认为被告北京理工大学远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后更名为简京(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故意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北京理工大学”字样,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联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被告应变更企业名称,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北京理工大学”字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被告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抱怨说

撤销一审法院(2020)京0105民初第24211号民事判决,变更为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北京理工大学”字样。

事实和理由:

1.简京公司与北京理工大学之间不存在不正当竞争关系。

首先,“北京理工大学”没有注册任何商标、名称专利,在一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北京理工大学也没有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北京理工大学”属于北京理工大学。一审案件庭审中提供的相关证据仅证明北京理工大学是国内知名高校。同时,根据北京理工大学一审提交的大量互联网搜索证据可以看出,公众更多使用“北京理工大学”指代北京理工大学,而非“北京理工大学”。因此,建景公司认为“北京理工大学”是地域加专业领域的统称,不可能是北京理工大学的专属称谓。

其次,建京公司未申请任何与北京理工大学相似或相关的域名,也未在其网站、微信官方账号、微博、宣传册、PPT或任何其他渠道宣传其与北京理工大学的关系。再次,建景公司无偿占用对方商业信誉没有前提条件和事实依据。从本质上讲,北京理工大学远东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称并不占有北京理工大学的商业信誉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混淆行为,可能使人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

在这种情况下,北京理工大学作为国内知名的理工科院校,凭借多年来在人才培养和科技方面的巨大贡献,在国内高校和广大民众心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北京理工大学”作为其名称的突出部分,与北京理工大学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同时,北京理工大学基于自身学科优势,多年来成立了多家以“北京理工大学”为核心词的科技公司。

但在建京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理工大学远东科技有限公司之前,原公司名称中完全含有“北京理工大学”字样,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数据处理、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图形设计、制作、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等。这与北京理工大学创办的带有“北京理工大学”字样的多家公司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不谋而合,因此二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同时,根据建景公司在一审诉讼中的陈述以及在一审诉讼中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得知建景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使用北京理工大学远东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展相关业务。因此,法院认为,建景公司的上述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建景公司与北京理工大学之间存在特定关系,或者其实际相关业务是由北京理工大学授权的,容易引起公众的混淆,其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北京理工大学远东科技有限公司虽于2020年5月29日将公司名称变更为简京(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并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北京理工大学”字样,但仍需对其之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损失和合理费用的数额是否适当。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包括损失赔偿和合理费用两部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情节,判决权利人在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因立案证据不能证明北京理工大学因涉案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或建京公司因涉案行为而获得的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建京公司行为的持续时间、情节及其实际开展业务的事实等。酌情确定损失金额10000元,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合理费用,建景公司上诉称,其在相关网站上查不到相关招标、中标公告,故不批准北京理工大学在本案诉讼中支出2万元。对此,法院认为,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北京理工大学在一审诉讼中提交的代理合同确实是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本案中的出庭事实有相应的发票为证。因此,一审法院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当

卓钟会是中国较早成立的一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公司成立于5月,在北京运营,运营中心于20日在江苏成立。是国内领先的互联网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自成立以来,已服务客户2000余家,在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为多家上市集团和企业提供了完善的知识产权服务。

目前已与国外30多个主要国家的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合作关系,年代理业务量超过2万件,为数千家个人和企业提供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国内外专利、再审诉讼、法律维权、专利侵权诉讼、产品设计、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知识产权实施、企业法律事务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服务。回到企业https://www.zhucesz.com/看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