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解释这一课。买卖合同没有书面约定怎么办?
这个大问题可以分解成以下几个小问题:
为什么送货单只能间接证明买卖关系?
如何规范送货单,才能保证对方无违约收货?
如何用债权确认书直接证明买卖关系?
实践中有大量的买卖合同,但并不是每一份买卖合同都签订了非常正式的书面协议。原因在于交易习惯不同,比如超市卖给顾客一瓶水,顾客一手交钱,超市一手送货。双方不可能也不可能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然而,对于一些复杂的交易,书面销售合同是必要的。两个公司或者个人刚开始做生意,没人熟悉。签订的销售合同非常正式。但随着业务量的增加和交易习惯的养成,对合同的管理也没有当初那么严格了。有时候甚至双方打个电话就成交了,根本不会有正式的买卖合同。相反,收据和发票用于结算。
那么,如果买方不付款,卖方能否用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单据独立证明买卖合同关系?
由于这一问题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
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且一方主张与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及其他相关证据,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因此,如果出卖人仅凭提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这四种单据,在没有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法院不会直接认定买卖合同成立。这是因为提货单等单据只能证明货物交付的事实,属于间接证据,不能独立证明买卖双方的直接合同关系。
因此,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交易方式和习惯,综合判断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有些人听了我说的话,觉得送货单没有任何作用,其实不然。标准化的提货单代表对方已经收到货物,是销售合同中最重要的间接证据之一。
实践中,为什么有的卖家明明有送货单却败诉?是因为卖方交货后不注意买方收到送货单,导致送货单变成白条,没有任何效力。
那我们来看看,如何规范送货单,保证对方收货时不会违约?
一张标准化的送货单至少应保证以下四项:
第一,送货单格式要标准化。
这里的格式是指公司名称、收货地点、收货时间、联系人、收货人、送货单编号,一个都不能少。
同时注意公司名称必须是全称,不能用缩写,因为缩写不唯一。
第二,签约对象要规范。
签约对象是货物交付后买家签谁的问题,不用我说了吧。一般情况下,公司盖章确认,单位负责人签字。但实际操作中,卖家送货上门后,有门卫、仓库保安、员工等各种各样的人签收。总之,既没有单位负责人的签字,也没有公司的印章。如果出现纠纷,后果将是买家强烈否认收货。一旦卖家没有新的证据,很可能你连对方收货都无法证明,更别说要债了。
二、送货单内容应规范。
其实你可以把送货单做成一个小小的“买卖合同”。有些送货单只写明货物的名称和数量,然后就没了。这是不可接受的,特别是因为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