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具体起诉金额。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再另行支付;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支付;超过10万元的部分予以支付。请参考以下法律法规: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案件受理费按照以下标准交纳:
第二条规定,非财产案件按照以下标准给付:
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的案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的,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无需另行支付;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支付;超过10万元的部分予以支付。
扩展信息:
同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也表示:
第二十二条原告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提起反诉的当事人应当在提起反诉后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时预交。双方提起上诉的,应当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间未预缴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缴。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申请时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不申请司法救助的,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预交。
参考百度百科-诉讼费用支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