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本质上就是总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直接受公司管辖。其管辖范围涵盖所有人员、业务和资金。所以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和财产,纠纷产生的民事责任也属于总公司来处理。
那么,分公司的名字一定要和总公司的名字一样吗?
回答:
分支机构的名称不必与总公司的名称相同。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属企业的名称。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六条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属企业的名称。
103010第四十八条规定,设立分公司的决定需要在决定作出后一个月内向当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分公司登记内容包括名称、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所以需要提前准备好公司法人签署的注册申请书等文件。
103010第十四条规定了公司分支机构的命名要求,区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即子公司。
一种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即分公司。
此时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实际上是由总公司承担的。分公司的名称应当有下属公司的公司名称,并注明分公司所在地的地名和分公司所属的行业,以分公司、支公司的后缀作为名称的结尾。
子公司的名称应当是独立的企业名称,或者是关联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并且子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分公司不能使用关联企业的公司名称。
并不是所有有分公司的公司都可以称为总公司,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三个以上分公司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总公司”字样。
名字要求,不能有任何内容?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外国国家和地区名称、政党和社会团体名称、外国文字、阿拉伯数字、汉语拼音字母等有害于国家和社会利益,容易被公众误解的内容。名称应当包含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内容,如分公司名称应当包含行业、所在地、分公司的后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