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变更、备案、核准、注销
设定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社会组织服务大厅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王宓世纪写字楼3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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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仅供参考,具体办理以登记机关要求为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以下登记业务时,首先要履行网上申报流程,网上审批后提交纸质材料。
在线填写说明:
在中国社会组织网()首页,点击右上方“网上办公”栏目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栏目的待办理事项,进入民办非企业单位网上服务大厅页面,填写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填表”页面,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然后点击“提交”按钮,完成网上填写。
如果申请材料还没有一次性填写完毕,可以先点击“保存”键,继续填写时再次登录,点击“修改”键,填写完毕后再点击“提交”。
网上提交后,注册机关会进行形式审查。一般10个工作日后,可以通过原路径登录网上办公平台进行查询和回复。审核通过的,直接在网上打印相关表格,按要求签字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加盖印章后,向登记大厅提交纸质材料。
网上填报通过后,提交纸质材料前,如发现填报有误,可联系报名机关修改。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办理变更登记需要以下材料,均为原件。
1.名称变更
(1)申请书(写明申请更名的原因和必要性,更名前后的经营范围变化情况,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更名的文件(加盖国徽)
(3)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4)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填写修改说明时,对照新旧章程对所有修改内容进行说明,附页加盖公章)
(5)新章程及其电子版(章程接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2.法定代表人变更
(1)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原法定代表人签字)
(2)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3)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自上一次登记机关核准法定代表人变更之日起,至提交纸质材料前三个月内结束(目的是明确原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工作和财务情况,网上填写原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财务审计报告时,只摘录明确的审计结论并注明出具审计结论的会计师事务所)。
(5)审计结论存在问题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就问题产生的原因和整改措施作出书面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后一并报送。
3.变更业务主管单位
(1)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加盖国徽)
(3)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加盖国徽)
(4)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填写修改说明时,所有修改内容应参照新旧章程进行说明,附页应加盖公章)
(5)新章程及其电子版(章程接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4.住所变更
(1)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新住所证明(由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出具)
1.印章样式
注:印章刻制应在归档时进行。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
4.银行开户证明
注:上述第2、3、4项的复印件应提交给登记机关。
5.记录负责人的变更
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和执行机构负责人。
网上申请获批后,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
(1)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8)
(2)《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变动申请表》(编号:09)和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件,每人一份。
描述:
民办非企业单位产生新负责人时,应当记录新负责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换届时,新任期的负责人应当全部备案。
连任负责人需在简历末尾注明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任职的时间、次数、职务,每届一栏。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审批
1.批准程序
(1)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须在理事会会议召开至少一个月前报登记机关初审(网上申报时,可先按计划报理事会会议时间和会议情况,会议正式召开后,再联系登记机关修改;章程与示范文本差异较大的,可联系登记机关申请以附件形式上传章程或直接提交电子版章程);
(2)初审通过后,由董事会审议。审批通过后,在网上完成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再报登记机关核准。
非私营企业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其章程核准。未经批准的章程不能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活动的依据。
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经批准、网上申报通过后,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
(1) 《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编号:05),填写修改说明时,对照新旧章程对所有修改内容进行说明,附页加盖公章)
(2)新章程(在章程接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手续
(1)按照公司章程的内部程序审议批准注销决议。
根据章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召开董事会对终止议案进行表决。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相应会议的,应在报纸上公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2)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统称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置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的职责是:清理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参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的有关规定,清算组织应当在成立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缴纳所欠税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代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提交清算报告,编制清算期间的收支表和各种会计账簿。所有财务数据必须由注册会计师签名
(1) 《公司法》(向民政部申请,说明注销登记原因、清算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声明同意注销登记,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处置,并加盖国徽);
(3) 《关于__________注销登记的申请》(编号:02)并按要求盖章或签字;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审计报告;
(5)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清算组成员签字)和债权债务公告(公告应刊登在公开报纸上,并提交报纸原件);
(6)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内部程序的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