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起名核名

公司起名_公司起名字大全免费

工商核名

公司核名_工商核名查询系统官网
开公司想不出好名字? 企名网为您推荐
已为 家公司推荐名字
如:贵州企通达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城市是“上海”,行业是“科技”
公司起名,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工商核名

非常重要,真实有效的号码才能收到核名结果

查询成功

稍后将有工作人员告知您查询结果,感谢您的耐心等待!

企业名称为个人可以开专票吗

发表日期:2022-11-04 10:04:14

财税聚焦:只为提供优质财税干货!

点击右上角一键关注,获取更多精彩财税知识!

一般不能,但以下费用可以作为例外:

1.以个人名义的住宿发票、火车票、飞机票。这些是应付给个人的发票,可以作为行政费用报销——差旅费。

2.以个人名义的手机费(这些可以以公司福利的形式报销,等于员工的通讯补贴收入,涉及增税)

3.以个人名义开的房租发票(这些可以报销,以公司福利费的形式报销,等于员工的房租补贴收入,涉及增税)。

1.一个人的名字可以支付给一张特别的票吗?

答:特价票不能开个人名字,但是可以开普通票。

2.个体户的电子发票上没有电子签名吗?

答:如果是英国税务开具的增值税电子发票,有电子签名。

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号公告):

二。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使用电子签名代替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3.报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供多少份?

答:第三联,发票联。

4.劳务外包发票备注栏需要备注吗?

答:如果你提供建筑服务,你需要一个说明。

学习小知识点:

15 .发票管理办法修正案

1.按照现行规定,纳税人领取发票时,税务机关不再收取税务发票工本费。本次修订将《办法》中的“接收和采购”改为“接收和使用”。

2.明确“电子发票”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增加发票种类内容,在第三条第一款明确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第三条增加第二款:“国家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电子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开发自用电子发票信息系统或者为他人提供电子发票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电子发票监管规定和标准,为电子发票的应用、社会化服务和监管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同时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3.增加发票代码分配的管理内容,将第五条修改为“发票的种类、号码、内容、代码分配规则和适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并明确发票代码分配规则的相应管理权限属于税务机关,以确保发票代码分配的唯一性。

4.“企业印制发票”问题将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为适应这一要求,一是将第八条第二款“税务机关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出具发票准印证”中的“准印证”修改为“印制通知书”;二、第十二条中的“批准”,“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修改为“确认”;第三,删除第三十七条中“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撤销发票准印证”的处罚规定。

5.为优化跨省印制发票流程,降低税务机关发票印制和管理成本,删除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6.根据实际情况改革“多证合一”的商事登记制度,以满足不同的实际需要

7.为保护发票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冒用本人身份取得发票的违法行为,此次修改增加了“发票领用、发票开具、发票代开”业务中的身份验证要求:一是将第十五条第一款“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修改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身份验证和发票领用手续”;二、在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增加“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应当进行身份验证”;三、在第二十一条后增加“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顺序、栏目开具,并一次性如实开具全部发票,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开票人应当经过认证”作为第三款。

8.充分发挥税务大数据优势,改变原有单纯依据经营范围、规模核定发票的限制,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收款人和个人的经营范围、规模、风险等级”,增加“风险等级”作为发票核定的判断依据之一,提高发票核定的准确性。

9.《行政诉讼法》修订后,明确了电子数据作为法律证据的法律地位,发票的领用、作废等数据信息及时存储在税务信息系统中,供税务机关、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查询和使用。不再需要通过纸质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登记簿记录发票信息。因此,删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的“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登记簿”。第二十七条“办理发票变更和注销手续”应增加“验证信息”,以确保条款的完整性。

10.为保障纳税人和用票需求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一是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发票领购簿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修改为“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发票的种类、数量和领取方式”,并规定了发票领取流程的办理时限;二是在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增加“并告知领取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明确税务机关的告知义务。

11.从税收征管实际情况看,不再要求提供担保人或异地收取发票保证金。因此,删除现行第十八条,取消对担保人和发票保证金的管理要求,从制度上固化“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成果。同时,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12.为保护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票据风险,增加了作废纸质发票和开具红字发票的规定及处罚:一是在第二十条第二款中“需要作废纸质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如需开具红字发票,应收回发票原件并标注‘作废’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电子发票开具后,如需开具红字发票,应向对方索取有效凭证”;二、第三十四条增加“未按照规定作废发票或者开具红字发票”作为第十项。

13.明确仅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要求:一是在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规定“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二、在发票表述前增加“纸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发票仅限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领用人和个人开具”和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方法”。第三,在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明确“发票专用章不加盖a

15.适应现代税收管理的要求,减轻纳税人负担,删除第二十八条中“保存期限届满后,应当报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同时删除第四十四条中的“财政部1986年发布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原国家税务总局1991年发布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点击右上角【关注】关注财税!

精彩不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