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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可否担任法定代表人

发表日期:2022-11-04 10:13:33

导读:监事任期届满前辞职,公司不予配合的,应先通过公司内部救济途径解决,并妥善保存相关送达证据,而不是直接去法院起诉撤诉。否则可能会被法院以“未通过公司内部救济或未用尽内部救济”为由驳回。

导读:监事任期届满前辞职,公司不予配合的,应先通过公司内部救济途径解决,并妥善保存相关送达证据,而不是直接去法院起诉撤诉。否则可能会被法院以“未通过公司内部救济或未用尽内部救济”为由驳回。

参考案例:

参考案例: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309民初第9503号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309民初第9503号

一、案件基本事实: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08年4月7日,深圳市优X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

2008年4月7日,深圳市优X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成立后,F一直担任公司监事。

公司成立后,F一直担任公司监事。

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公布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深圳市优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公布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深圳市优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18年,F不想继续担任公司监事,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免去其在公司的监事职务。要求其提供“《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经办人身份证明、公司关于变更的决议或决定、新任监事身份证明”等材料。

2018年,F不想继续担任公司监事,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免去其在公司的监事职务。要求其提供“《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经办人身份证明、公司关于变更的决议或决定、新任监事身份证明”等材料。

f无法提供,遂将该公司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配合变更登记。

f无法提供,遂将该公司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配合变更登记。

二、裁判结果及理由

二、裁判结果及理由

原告的起诉请求:

原告的起诉请求:

1.被告停止使用原告的名义作为公司的监事;

1.被告停止使用原告的名义作为公司的监事;

2.被告协助原告到工商局办理原告不再担任被告监事的相应变更登记;

2.被告协助原告到工商局办理原告不再担任被告监事的相应变更登记;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2004年4月7日,被告注册成立。在朋友的邀请下,原告以公司股东的身份临时担任公司监事,并在工商局进行了相应的登记。

2004年4月7日,被告注册成立。在朋友的邀请下,原告以公司股东的身份临时担任公司监事,并在工商局进行了相应的登记。

2011年,原告出售了全部股份,之后不再参与公司的管理。

2011年,原告出售了全部股份,之后不再参与公司的管理。

2017年10月,法定r

2018年,因原告不愿继续担任被告公司监事,联系被告原法定代表人,才知道被告法定代表人已变更。然后他联系被告现在的法定代理人,电话无法接通。去被告住处找被告负责人谈监事辞职的事,发现公司已经人去楼空,被告联系不上。

经原告查询,发现被告已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单。因此,原告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免去被告公司监事职务,并被要求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名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公司关于变更的决议或决定、新任监事身份证明等。以上资料是公司提供的,原告作为个人根本无法提供。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议,原告可以通过法院判决罢免监督员,然后通过法院判决申请变更登记。

经原告查询,发现被告已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单。因此,原告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免去被告公司监事职务,并被要求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名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公司关于变更的决议或决定、新任监事身份证明等。以上资料是公司提供的,原告作为个人根本无法提供。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议,原告可以通过法院判决罢免监督员,然后通过法院判决申请变更登记。

被告的答复:

被告的答复:

被告深圳市优X科技有限公司没有答辩,也没有举证、质证。

被告深圳市优X科技有限公司没有答辩,也没有举证、质证。

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f的全部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f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理由:

一审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系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原告作为被告公司委派的监事,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不再担任该公司职务。原告提交了辞职申请作为证据,但未能向被告提供其送达的证明,经法院说明后在合理时间内也未补充。公司内部纠纷应首先通过内部救济解决。因此,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用尽公司内部救济。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监事任期未及时改选,或者因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本案系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原告作为被告公司委派的监事,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不再担任该公司职务。原告提交了辞职申请作为证据,但未能向被告提供其送达的证明,经法院说明后在合理时间内也未补充。公司内部纠纷应首先通过内部救济解决。因此,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用尽公司内部救济。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监事任期未能及时改选,或者因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依法履行监事职责,行政

1.公司监事任期未满欲离职,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经理身份证明、公司关于变更的决议或决定、新任监事身份证明”等材料3354。即一般情况下需要公司配合,公司通过相关决议,法人代表签署相关材料。

2.如果监事在公司不配合的情况下单方面要求退出,双方的此类纠纷属于“公司内部纠纷”,首先应通过公司内部救济途径解决,公司内部救济途径应穷尽(3354),即监事应通过包括《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在内的各种方式要求公司“退出”监事职务,请求应有效“送达”公司。

2.如果监事在公司不配合的情况下单方面要求退出,双方的此类纠纷属于“公司内部纠纷”,首先应通过公司内部救济途径解决,公司内部救济途径应穷尽(3354),即监事应通过包括《辞职申请》在内的各种方式要求公司“退出”监事职务,请求应有效“送达”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