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禁止和限制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审核规范企业名称,建立健全企业名称比对制度,为申请人办理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根据《公司法》《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其次,本条例适用于企业名称的登记和核准。根据这些规定,企业名称审核员审查企业名称申请的进展情况,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驳回的方案。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建立健全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选服务。企业名称自行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参照本规定建立健全比对申报制度,为申请人提供自行申报、自行负责的登记服务。第二章禁止性规定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下列情形适用本条款的规定: (一)与在同一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已经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经申请但尚未核准的;(二)与被撤销注册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的;(三)与同一个登记主管机关的企业更名未满1年的同一行业的原名称相同;(4)与被撤销设立登记且营业执照未被注销的同行企业同名。第五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或者文字。下列情形适用本条款的规定:(1)具有负面或不利政治影响的。比如《支那》、《黑太阳》、《大地主》[3]都带有殖民文化的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人民感情。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沙”。(四)具有种族、民族和性别自卑倾向的。比如“黑鬼”等等。(五)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者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如《鬼都》《妻妾成群》。(6)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的。如“海洛因”、“推牌”,下列情形适用本条款规定: (一)包括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知名烈士、知名模范的姓名。如“董存瑞”“雷锋”。(二)含有非法组织名称或者公众熟知的反动政治人物、反面人物名称的。如“法轮功”、“汪精卫”、“秦桧”等。(三)含有宗教组织名称或者带有突出宗教色彩的。如“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第七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外国[地区]或者国际组织的名称。第八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政党、政府和军事机关、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军事单位的名称。第九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第十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或者文字。第十一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第十二条企业名称应当由100个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组成。行政区划、行业和组织形式不得作为企业名称。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主营业务及其类别划分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划的组织形式,不得使用与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不同的组织形式。第三章限制性规定第十五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同业企业名称近似,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第十六条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非营利性法人的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法人授权,使用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法人的简称或者特定名称有其他含义或者方向不确定的,可以不受第十七条的限制。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企业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企业授权并使用企业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企业的简称或具体称谓有其他含义或方向不确定的,可以免除权利。第十八条企业名称不得明示或者表明其为非营利组织或者超出企业设立目的,但其他含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除拟在国务院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国”、“国家”、“国际”字样。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国”、“中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为行业的定语;用法外商独资企业、外国[地区]投资企业或者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中可以使用“[中国]”字样。上述三类企业的名称需经SAIC核准,但企业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下十类除外。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含州、地、盟]或县[含市辖区、自治县、旗]的行政区划。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SAIC核准,企业名称中可以不包含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其他规定。其次,以市辖区、市行政区划名称命名的企业名称,由市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相连的企业名称,由最高行政区的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上级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授权下级机关核准应当由本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第十二条企业名称字号应当由词语或者其组合构成,不得使用法语句子、句群、段落,但具有明显识别性或者其他含义的短句除外。第十三条企业名称字号不得含有“国家一级”、“最高一级”、“最准确”等引人误解的内容和文字,但具有其他含义或者地方用法以及其他含义整体的除外。其次,企业名称不得为外国[地区]的辖区、城市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但有其他含义或在当地使用,全称有其他含义的除外。第十五条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有其他含义的除外。第十六条企业名称不得带有职业、职务、学位、职称、军衔、警衔等内容。及其缩写或特定标题作为其字体名称,除有其他含义或局部使用外,整个字体名称有其他含义。
第十七条。企业不得使用SAIC市为保护著名商标而给予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但是,除非该著名商标持有人已经获得授权,以下第十八条企业名称中的行业不得使用非全部主营业务的用语表述。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所属行业可以不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表述: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五个以上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的;(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三)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同类型企业名称不同。其次,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附件第三十条地方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细化禁止和限制的内容。第三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单位]的名称登记核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二条本规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计划的调整,适时调整公布。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由SAIC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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