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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验证和处置的通知》(2022年第2号)
我们来看看相关的处置情况。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1号)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3号)涉及我市7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风险控制、核查和处置情况通知如下:
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多乐多生鲜超市经营的沛县马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冷面(面)。
(1)抽样基本信息。样品名称:速食冷面(面线),样品片号:SC21320018823719231,生产日期:2021年9月8日,规格型号:净含量:3360面饼配料:370g面饼:310g/袋。经徐州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Q/PMJF001s-2021《方便风味米面制品系列》的规定。
(2)生产环节的风险控制、核查和处置。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沛县马家食品有限公司,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该公司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400袋,共计148公斤,货值1200元,至检查时已销售一空。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不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3)业务环节的风险控制、核查和处置。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多乐多生鲜超市,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发现,该超市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80袋,共计kg,价值384元,至检查时已销售一空。不合格原因主要是厂家造成的。当事人已尽到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情况。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36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2.铜山区张鹏水产商店经营的泥鳅
(1)抽样基本信息。样品名称:泥鳅,样品清单编号:SC21320018823719231,购买日期:2021年10月20日。经徐州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
(2)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铜山区张鹏水产商店,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该店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5公斤,价值100元,至检查时已销售一空。不合格的原因是没有按要求检查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河农贸市场张成华五花肉经营部。
(1)抽样基本信息。样品名称:五花肉,样品编号:SC2132018823719231,购买日期:2021年10月18日。经徐州检验检测中心检测,沙丁胺醇项目不符合整改办函[2010]50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号要求。
(2)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河张成华农贸市场,并对其摊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发现,该摊位共购买了k
(1)抽样基本信息。样品名称:猪肝,取样单号:SC21320018823719231,购买日期:2021年10月18日。经徐州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瘦肉精项目不符合整改办函[2010]5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号要求。
(2)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邳州市福州路农贸市场龚玉静个体工商户,并对其摊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发现,该摊位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3公斤,价值30元,至检查时已销售一空。不合格的原因是没有按要求检查采购。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七条、《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第三条的规定,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
动词(verb的缩写)徐州金圣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苏果超市(徐州)有限公司和平大道店经营的锅味古瓜子
(1)抽样基本信息。样品名称:香锅古瓜子,样品单号:SC22320018823719231,生产日期:2021年8月11日,规格:240g/袋。经徐州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GB 19300-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2)生产环节的风险控制、核查和处置。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淮海国际港区分局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徐州金金圣元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该公司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5箱(50袋/箱),共计60公斤,货值1700元,至检查时已销售一空。不合格原因为产品外包装避光性差、抗氧化剂使用量不足、运输和销售过程中储存不当。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淮海国际港区分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第124条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100元,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3)业务环节的风险控制、核查和处置。徐州市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苏果超市(徐州)有限公司和平大道店,并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发现,该超市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50袋,共计12公斤,价值745元,至检查时已销售一空。不合格原因主要是厂家造成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徐州市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745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李永亮徐州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