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用方法
除直接向企业注册地提出申请外,申请人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供详细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书等。申请人或者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在提交材料的同时。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机关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相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的签名、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第二,群体的概念
企业是指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等成员组成的,以资本为主要纽带,以母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准则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组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集团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核心企业)及其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本应在1亿元以上;
4.该集团的所有成员都具有法人资格。
接受时限
申请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查时限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三。注册管辖权
企业登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办理。标准团体注册不收注册费。组建企业集团的程序组建企业集团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提交名称登记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获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同时获取《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及其他相关表格;
第四步: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五步:收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根据《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
四。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及相关要求
企业名称的构成企业集团的名称由四部分组成,即“有行政区划名称的产业集团”。
1.名称未冠以行政区划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规定程序核准;
2.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缩写;
3.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4.子公司(集团成员企业)可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
5.经集团管理机构批准,股份公司可以在其名称前冠以企业集团的名称或者简称。
企业名称登记是确保姓名权不受侵犯的重要保障。企业名称未经登记的,该名称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被其他形式借用、抄袭,就很难维权。如有其他问题,欢迎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