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隆嘉超市被指责!
新隆嘉超市大家应该不陌生。新鲜水果和蔬菜价格实惠,深受大众喜爱。这些新隆嘉超市属于沈阳新隆嘉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新隆嘉)。
20日起,大连新隆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新隆嘉)以“新隆嘉”名义发布招商广告,开设“新隆嘉农资超市”。
沈阳新隆嘉认为大连新隆嘉侵犯其商标权,存在不正当竞争,故将大连新隆嘉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驳回沈阳新隆嘉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责令大连新隆嘉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新隆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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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新隆嘉起诉大连新隆嘉侵权。
20日初,大连新隆嘉在58同城网站显著位置发布“新隆嘉生鲜超市盛大招商”宣传信息;3月,大连新隆嘉与大连电子商务大厦有限公司签订5年租赁合同,约定由大连电子商务大厦有限公司提供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6号大连电子商务大厦B1层用于租赁开设超市,新开路新隆嘉农资超市等。2010年10月11日,大连新隆嘉以“新隆嘉”的名义在报纸上刊登大幅广告…
大连新隆嘉的种种行为引起了沈阳新隆嘉的不满。沈阳新隆嘉认为,沈阳新隆嘉在辽宁省投资并实际经营了104家门店,均有统一的名称、装修风格,使用“新隆嘉超市”字样。已成为辽宁省生鲜超市龙头企业,在社会上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市场覆盖面,良好的社会声誉,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
大连新隆嘉以“新隆嘉”的名义发布招商广告、商铺出租广告,赚取租赁费用,并向被投资人作出“大连新隆嘉公司属于我公司子公司”的虚假陈述,对沈阳新隆嘉构成侵权。
沈阳新隆嘉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大连新隆嘉立即停止对新隆嘉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侵犯沈阳新隆嘉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使用新隆嘉的名称作为企业名称,并以新隆嘉的字样变更其注册企业名称。同时,大连新隆嘉在媒体上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作出相应赔偿。
一审驳回了沈阳新隆嘉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沈阳新隆嘉成立于2011年11月17日,经营范围包括农产品、水产品、冷鲜肉、土畜产品、粮食、日用品、工艺品销售、投资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大连鑫隆嘉成立于2001年1月5日,经营范围包括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房屋租售代理、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调研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
首先,大连鑫隆嘉是否侵犯了沈阳鑫隆嘉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侵权。一审法院认为,沈阳新隆嘉主张大连新隆嘉使用印有“新隆嘉农超市”字样和图片的包装袋构成商标侵权,没有事实依据。
其次,大连新隆嘉是否进行了不正当竞争,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认为,沈阳新隆嘉主张大连新隆嘉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驳回了沈阳新隆嘉的全部诉讼请求。
大连新隆嘉商标侵权法院不予支持。
沈阳新隆嘉不服一审判决,向大连中院提起上诉。
大连新隆嘉辩称:沈阳新隆嘉管理超市实体,大连新隆嘉管理管理服务,双方不存在不同行业的竞争关系。同时,双方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沈阳新隆嘉使用的“新隆嘉”企业名称是否具有市场知名度;沈阳新隆嘉案中大连新隆嘉是否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大连新隆嘉是否进行了不正当竞争,如果进行了不正当竞争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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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查明,沈阳新隆嘉成立前,其法人在大连设立并经营了多家以“新隆嘉”为名称的超市,建立了一定的公众知名度和市场基础。沈阳新隆嘉成立后,其法人还继续在大连设立并经营多家名为“新隆嘉”的超市,不断扩大市场范围。沈阳新隆嘉公司使用的“新隆嘉”名称在大连市场和人民生活中具有广泛的市场覆盖面和影响力,具有相当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
沈阳新隆嘉辩称,大连新隆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大连新隆嘉变更企业名称。
大连新隆嘉和沈阳新隆嘉的经营范围包括企业管理咨询。大连鑫隆嘉擅自使用沈阳鑫隆嘉的“鑫隆嘉”企业名称,该名称先使用,先注册,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侵犯了沈阳鑫隆嘉的企业名称,造成公众对注册使用的大连鑫隆嘉和沈阳鑫隆嘉之间的混淆和误解,侵犯了社会经济秩序。
因此,大连鑫隆嘉的企业名称对沈阳鑫隆嘉造成了侵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停止对其企业名称的侵权和使用,变更其企业名称。
大连中院裁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改判。
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大连鑫隆嘉立即停止使用“鑫隆嘉”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将注册企业名称变更为“鑫隆嘉”字样;
大连新隆嘉赔偿沈阳新隆嘉因调查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2000元费用,驳回沈阳新隆嘉的其他诉讼请求。
晨报https://www.zhucesz.com/记者童亮实习生王茜王薛茹
事实证明.这个新隆嘉不是另一个新隆嘉.点亮大拇指,回到企业号https://www.zhucesz.com/,我也说不清楚。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