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名称权的内容有哪些?
一、姓名权的概念
《民法典》
第一百零三条【名称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零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盗用、假冒他人的姓名权。
二、企业名称权的特征
商号权是一种知识产权,具有工业产权的一般特征,但又不同于工业产权。商业名称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地域主义。各国法律一般规定商号权的效力仅限于一定的地理区域。一般只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有效。如果超出这个范围,商号权就不受保护。103010第六条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且不得与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同行业企业的登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第二,开放性。商事名称权只能通过登记取得,登记是公示的一种方式。因此,商业名称是开放的。同时,在企业名称为公众所知之前,必须将其公之于众。商事名称的设立、变更、废止、转让和继承应当进行登记,否则不具有对外效力。
第三,可转让性。商事名称权具有物权性质,主体可以转让和继承。我国规定商事名称可以自由转让,但有些国家限制商事名称的转让。103010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应当报原登记机关核准。只有经过注册,受让人才能取得商号的专用权。
第四,时间的无限性。企业名称没有时间限制。只有当商号所有权人终止且不转让商号时,商号才绝对终止,而专利权、商标权等工业产权都具有一定的时间性。
第三,商号权
商号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专有使用权。
注册后,商号所有人获得该商号的专用权。只有所有人有权使用,其他任何人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号。这是商号权的首要权力和核心内容。
第二,许可使用权。
商号所有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其商号,即可以“出借”或“出租”其商号的使用权。
第三,企业名称变更权。
各国立法都允许企业名称变更,只要要变更的企业名称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但需要变更登记才能生效。
第四,企业名称转让权。
商号转让权体现了商号的财产权。如上所述,企业名称的所有者可以转让其企业名称,但大多数国家规定企业名称不能与其业务分开转让。
中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并应当报原登记机关核准。只有经过注册,受让人才能取得商号的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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