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资产评估公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成立资产评估公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
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
第二章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
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以普通合伙(含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形式设立。
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以普通合伙(含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形式设立。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资产评估”字样。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资产评估”字样。
资产评估机构名称不得与已经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名称重复。
资产评估机构名称不得与已经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名称重复。
第十一条设立合伙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设立合伙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合伙人;
(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合伙人;
(二)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二)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三)合伙人实际缴纳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其中以特殊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三)合伙人实际缴纳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其中以特殊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第十二条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
(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
(二)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二)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一)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二)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近三年;
(二)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近三年;
(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三年内,未受到行业惩戒或者因评估执业受到行政处罚。
(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三年内,未受到行业惩戒或者因评估执业受到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内部管理需要,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增加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作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内部管理需要,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增加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作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合伙资产评估机构的首席合伙人和公司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第十六条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以下简称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以下简称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合伙协议或者章程;
(二)合伙协议或者章程;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设立合伙资产评估机构的,提供出资证明;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应当提供验资报告;
(四)设立合伙资产评估机构的,提供出资证明;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应当提供验资报告;
(五)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候选人简历;
(五)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候选人简历;
(六)经当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合伙人或者股东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连续专职年限,未因其从事评估业务受到行业惩戒或者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六)经当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合伙人或者股东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连续专职年限,未因其从事评估业务受到行业惩戒或者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七)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八)注册资产评估师转岗申请表;
(八)注册资产评估师转岗申请表;
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外,还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股东和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具体公司类型要求不同。
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外,还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股东和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具体公司类型要求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