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认定标准有以下三条: (一)为他人、为自己、为他人或者在没有购销货物或者提供、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二)有购进或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为他人介绍他人开具虚假数量或者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三)虽有实际经营活动,但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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