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应考虑高速公路的正常通行,不得随意堆放杂物,否则对人造成损害要承担相应责任。近日,桃园县法院屯溪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公共道路妨碍损害责任纠纷。
经查明,2021年5月1日上午,李某骑摩托车从桃源县马鬃岭镇集贸市场出发,途经马鬃岭镇至齐河镇沙堰路路段时,其摩托车撞上常德市某燃气公司。道路沙堆中堆放的燃气管道安装导致李的摩托车打滑、侧翻、倒地,右侧受伤。事后,李被送往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9000余元。经鉴定,伤情已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常德某燃气公司只赔付了5660元医疗费,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李将常德市某燃气公司、桃源县交通局、用人单位湖南省某燃气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万余元。
案件被屯溪法院受理后,助理法官陈红迅速召开了法庭会议。为确认各方责任,他两次下工地,实地调查沙堆位置、是否影响道路正常通行、是否设置警示标志、李是否尽到骑车的谨慎义务等。并邀请县交通局工作人员和两家燃气公司相关负责人参与调解。经过第二次调解,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常德市某燃气公司赔偿李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660元,扣除已支付的5660元后,再支付35000元,一个月内支付完毕。用人单位湖南省某燃气公司和县交通局不承担赔偿责任。
至此,一起原本复杂的案件,在助理法官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下,在开庭前达成了调解协议,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各方都非常满意。
近年来,桃园法院充分发挥助理法官的积极性,将部分案件交由助理法官进行庭前会议和庭前调解。大部分案件以调解或撤诉的方式解决,只有少数案件因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由岗位法官进行判决,大大减轻了岗位法官的工作压力,提高了助理法官的专业能力,为下一步企名网岗打下了良好的基础。(通讯员:艾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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