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有哪些?
1.关于公司为股东担保的强制性规定
103010的第十六条
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以及单个投资或者担保的金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表决。此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二。有限公司章程中必须载明的事项的强制性规定。
103010的第25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的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组织机构、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3.股份公司章程中必须载明的事项的强制性规定。
103010的第81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的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姓名、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的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解散的原因和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方式;
(十二)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四。关于股东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项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动词(verb的缩写)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股东大会的强制性规定
1 010 30 10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根据公司章程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公司法》第100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董事会不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
4 010 30 10第102条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和拟审议的事项通知全体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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