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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品牌已经在安徽打赢了两场商标官司。
2022年7月11日和8月31日,合肥中院先后两次判决南京大品牌档案所有人南京大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南京大慧)胜诉。
法院要求各被告更改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大牌档”字样。同时,分别赔偿大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万元、3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和保全费。
该报此前报道,在全国工商部门注册的带有“大品牌大排档”字样的餐饮企业有400多家,其中就包括“大品牌大排档”的发源地——广东地区。本案的判决结果可能会影响到这些企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判决认为,被告使用“大品牌”已构成商标侵权。但判决书并未正面回应“大牌档”是否为通用名的争议。
判决下达后,该报得知其中一名被告已提起上诉,另一名被告表示将上诉。
法院:被告使用“大品牌”商标构成侵权。
(2022)皖01民初186号判决被告为潮州大牌酒楼的店铺及实际经营人,皖01民初(2022)496号判决被告为合肥大牌酒楼的店铺及实际经营人,以下统称被告。
法院除支付赔偿金共计50万元外,要求各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大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要求各被告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大品牌”字样。
鉴于商标侵权,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条第1款和第57条第2款的规定,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容易引起混淆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判决书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准进行了解释。
法院认为,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他人提供的类似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而使用的标记。商标的首要功能是识别功能,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和提供者。因此,显著性是商标的本质属性。
商标的显著性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固有的显著性。在商标创造过程中,由于语音、图形和文字组合的差异,对其他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识别。二是获得突出地位。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商标变得家喻户晓。据此,消费者指的是具体的商品或服务。因此,在判断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时,不仅要比较相关商标在读音、含义等构成要素上的相似程度,还要综合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双方的经营状况、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判断是否足以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混淆。
法院认为,本案中,南京大辉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保护的第3008805号、第10887721号、第17276085号商标通过其长期使用和宣传取得了一定的意义和影响,具有商标识别功能。
法院的逻辑是,原告取得了“大品牌”系列商标,他人使用“大品牌”就是侵权。同时,法院认为,南京大辉“大品牌”系列商标的识别功能是其长期使用和宣传的结果。
法院认为,各被告的经营范围与涉案商标核准的经营范围相同,其网上店面和网络平台使用的“大牌档”,被控侵权标识能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经过比较,上述所谓的infr
法院在民初(2022)第186号判决书中认为,潮州府酒楼、喜味坊酒楼、潮州大排店实施了被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安徽喜味坊公司作为品牌运营方,实际参与了潮州府酒楼、喜味坊酒楼、潮州大品牌店的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8条,还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根据判决,由于本案诉讼期间潮州府酒楼、西味坊酒楼的原企业名称已经变更,两被告无需再承担变更企业名称的责任。
该报记者了解到,潮州大品牌原来有三家店,现在还有两家店在营业。原“潮州大品牌店”更名为“潮州酒楼”,原“潮州大品牌店2”更名为“喜味坊酒楼”。
在民初(2022)第496号判决书中,法院也要求各被告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大品牌”字样。
对于400多家名字中带有“大牌”的企业来说,未来是否需要更名,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南京大汇的维权意愿。截至记者发稿时,该公司尚未接受该报采访。
「大品牌档」是业内俗称吗?
该报此前报道,《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103010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只有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不得注册为商标。
因此,本案的焦点之一就是“大牌档”是否为常用名。
原告认为“大牌档”不是一个常用名。
原告举证《商标法》《通用规范汉字字典》101《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等中国大陆出版的权威辞书、词典摘录,证明这些中国大陆出版的权威辞书、词典均无大牌词条,说明“大牌档”并非词典收入的通用名。
原告举证,证明港台地区权威机构编纂的字典、词典中没有“大牌”词条,如《香港小学用词表》、《教育部国语大词典删节版》。在香港、台湾省等使用繁体字的地方,“大牌档”并不是权威词典收录的常用名称。
原告还举证北京大学中国语言学研究中心CCL语料库是由北京大学中国语言学研究中心权威机构开发并维护的权威语料库。本语料库不包括“大品牌”词条,但有大量“大排档”词条,证明权威语料库不包括“大品牌”作为通用词汇。
根据我国《新华字典》规定,通用名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简称和约定俗成的名称。
被告认为,“大品牌”是通用名称,在行业内被公众广泛使用,明显不具有区分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功能。
被告称,“大牌档”源于早期香港政府颁发的经营大牌档的牌照比当时发给普通小贩的要大,要挂在显眼的地方。所以这个大车牌的档案就叫“大牌档案”。由于“排”与“排”谐音,很多人以为“大牌档”是因其在街上的排列而得名,误称“大排档”。
被告举证称,根据《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大牌档指的是“熟食或衣服杂货(香港地方特色之一)的档”,而《简明香港方言词典》记载“大排档指的是位于路边或广场的一排排销售摊位(多为大排档)。原称大牌档,因牌排谐音而写成大排档。”003010记载大牌档是卖熟食、茶叶、小吃、衣服、杂货等的摊位。在市区的路边。摊主持营业执照,挂在简易木板或铁皮棚上,十分显眼,所以人们称之为“大牌档”或“大排档”。103010(广东人民出版社出版)记载,大牌档是在街上卖食品和杂物的有执照的摊位。103010(语言出版社)记载,大排档是“大牌档”,指的是在街边或档次较低的区域经营的持牌大排档。无论是从字典、书籍还是惯例来看,大牌档,又称大排档,指的就是大排档。
在合肥中院的两份判决书中,法院并未论证“大牌档”是否为通用名,也未肯定或否定原、被告的上述证据和证明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