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记者马兰报道天津塘沽星美公司成立于1996年,现在是一家民营企业。其主营业务是汽车零部件业务。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使用“星美”这个名称。公司在全国各地有多家代理商,产品远销国内外。“星美”这个名字已经为大众所熟知和接受。
去年,塘沽星美公司发现业内出现了一家名为“李唐星美”的公司,成立于2010年。其名称和经营范围与星美公司高度相似。塘沽星美公司认为,李唐星美的行为侵犯了星美注册企业的姓名权,混淆了消费者对两家企业的产品来源,构成不正当竞争。塘沽星美公司向法院起诉李唐星美公司。
李兴美不同意。他们认为该公司是依法经工商行政许可核准的,相关证照齐全。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但原告提出的高度近似的公司名称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显然不成立。对方公司名称中的“天津塘沽”为行政区划,公司名称为“星美公司”。你自己的企业名称是“天津李唐星美”,与“塘沽星美”的名称明显不同。律师点评:
天津汉阳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李进凯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字号,导致他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原告天津塘沽星美公司的企业名称,包括品牌名称,已经通过原告的经营在社会上为公众广泛知晓,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网络知名度。而被告注册使用的“天津李唐星美公司”两个企业名称仅有一字之差,具有明显的假冒故意。两个企业经营范围相同,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被告的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已对原告公司构成侵权。律师的观点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塘沽星美、李唐星美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