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XX堂”是J市本土中药品牌,创立于1907年。XX堂经过分立、合并、整合、改制、更名等多次调整,分为医药公司和山东XX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医药集团)。本案中,A公司是医药集团投资的子公司。基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投资关系,甲公司使用“XX堂”名称,并依法在工商局核准登记。药厂认为A公司在其阿胶产品上显著使用“XX堂”,并标注A公司名称和“原XX堂阿胶厂”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停止使用“XX堂”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
一家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应泰律师事务所]
历史上,对于“XX堂”的使用,医药集团和药企之间没有权利划分。甲公司对“XX堂”名称的使用是基于其母公司医药集团的历史传承和授权,并没有恶意依附其他公司的名称或商标。历史原因造成的商标与老字号的权利冲突,应本着善意共存、包容发展的原则处理。本案中,A公司对“XX堂”商标和名称的使用是有历史的,是善意的,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盈泰律师提醒】
老字号的权利冲突,本质上是计划经济体制发展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确定权利边界,规范使用百年老字号的问题。在法院的判决中,基于尊重历史、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原则。依法处理商标与老字号的冲突,允许两个“XX堂”品牌善意共存,有利于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