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可复制性和不可回收性,一旦开具就无法作废。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后,如果开票、销售退回或销售优惠出现错误,应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电子发票是现代信息社会的产物,是在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以数据电文形式出具和收取的收付凭证。电子发票和传统发票有两个主要区别:
首先,从传统的物理介质到数据电文形式,
二是打破了纸质发票作为记账凭证的传统,具备了发票会计档案电子化核算的条件。
扩展信息:
开具买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后,重新开具发票。
由于作废专用发票的条件相对严格,一些纳税人往往发现发票有误,已经缴纳了税款。对于此类不能作废,需要重新开票的发票,卖方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冲抵原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专用发票。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的。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销售部分退货并发生销售折扣的,购买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报单)。
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的条件是,申请表对应的专用蓝色发票应由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结果要么是“认证相符”,要么是“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要么是“专用发票代码与号码认证不符”。
一些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虽然没有经过买方认证,但也可以由买方开具,卖方可以据此开具新的发票。103010(国税发〔2007〕18号)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况:
(1)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无法认证。
(二)买方购买的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抵扣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买方填写申请表,用蓝色填写具体原因及相应专用发票的信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