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由双方签署。没有盖章的话有效吗?
103010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到,用人单位盖章并不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如无特别约定,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没有公章,劳动合同未生效的结论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为了防止隐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最好要求用人单位签字并加盖公章。但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只签不盖章或者只盖章不签字的劳动合同,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可以直接视为用人单位的行为。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劳动合同上的签字可以证明劳动合同有效。
二是用人单位行政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3条关于代理和《民法通则》第49条关于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完全有理由相信行政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在签字前已经得到用人单位的授权,其言行可以视为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所以一般来说,他们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该认定有效。
第三,劳动合同上只有用人单位的公章。公章在所有印章中效力最高,可以代表法人的意志。公章相当于组织对这份合同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