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抢注了怎么办?
(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
发现自己的未注册商标被抢注后,所有权人可以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对于正式授权的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所有人可以因该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其无效。但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证明未注册商标有一定影响。
在中国实际使用并为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标,应当认定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如果有证据证明该商标具有一定的使用期限、地域、销量或者广告宣传,可以认为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即当事人应当证明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在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中已经达到了普及的程度。
法院在确定“一定范围内的相关公众”和“知名”时有一定的弹性,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单个广告、一次商业活动、偶尔的短期使用,都不足以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
2.证明该未注册商标已被实际使用。
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标明商品的来源,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分提供商品的不同市场主体,就是使用商标。除一般用法外,在视听、电子媒体、互联网等平面或立体媒体上使用商标,使相关公众能够了解商标、商标所标示的商品以及商品提供者,都是商标的使用。
如果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只有转让或者许可的行为,或者只有公告注册商标信息或者声明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法院一般不认为是商标使用。因此,单纯的转让或许可行为或声明商标所有权的行为不能视为商标的使用。但是,企业可以将其转让或者许可使用未注册商标的行为作为辅助证据,可以结合前款所述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明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已经“使用”该商标。
3.证明对方用不正当手段抢注。
如果抢注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已经被他人使用,但仍然注册该商标,其行为可以认定为使用不正当手段。因此,在对抢注人的行为启动商标异议或撤销程序之前,当事人应积极收集抢注人知晓未注册商标使用的证据,以证明抢注人以不正当手段进行了抢注。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能证明是恶意抢注,提出异议的时间不限于5年。
(二)申请撤销商标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未使用满三年,可以以未使用满三年为由予以撤销。商标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使用证据的,将被撤销。
申请商标注销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国内商标已注册满三年,且三年内未使用该商标。
(3)与域名抢注者达成和解
通常,这种情况适用于所有法律补救措施都已用尽之后。
103010第五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使用与该商标注册人之前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的区别标记。
使用者可以与商标注册人协商,取得授权或转让商标权,否则只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商标,制约了业务规模的扩大。以上关于上述问题的知识,由企名网边肖为您整理。本网站为您提供专业的律师咨询。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到企名网咨询。预约咨询请加张卫平律师微信:135 2846 4154(同一手机号)。张卫平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注册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注册会员,擅长处理经济合同等民事纠纷;经济法专业,对公司相关法律法规有深入研究,在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方面有丰富经验。常年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审核经济合同,规避法律风险,丰富的人生阅历和专业知识,谈判财产纠纷、经济纠纷、公司股权纠纷、抚养权及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