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4000万元!施耐德电梯侵犯施耐德电气商标专用权。
――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苏州施耐德电梯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作者|汪涵
编辑|李潇潇
今日,知识产权获悉,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耐德电气)与苏州施耐德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耐德电梯)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迎来一审判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的这一判决或许可以解答消费者的疑惑。
2019年7月24日,该案在苏州中院立案。施耐德电梯在答辩期间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经苏州中院一审、江苏高院二审,驳回施耐德电梯管辖权异议申请。
在一审中,原告施耐德电气诉称,自1992年以来,施耐德电气欧洲公司与原告先后在全国多地投资设立名称为“施耐德”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生产销售施耐德及施耐德品牌产品。该系列产品在中国市场销售业绩良好,用户遍布全国。经过长期经营,原告已扎根中国,并以其卓越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在社会上广受赞誉。公司和品牌获得了很多荣誉。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公司名称、商标名称“施耐德”和“施耐德”、“施耐德”品牌已经深入人心,为公众所熟知,请求认定为驰名商标,受法律保护。在运营中,施耐德电梯以施耐德电梯宣传、联系业务、销售产品,在宣传和电梯产品中显著使用施耐德标志,与施耐德电气的施耐德属于同一商标。在工厂和宣传中也突出使用“施耐德”字样,构成对公众的混淆和误解,侵犯了企业的名称权和商标权。
施耐德电梯认为与施耐德国际是合作关系,施耐德国际授权被告使用施耐德商标。施耐德电梯生产的电梯大部分销往国外,施耐德电梯也从未想过与施耐德电气的名牌竞争。而且施耐德电气不生产电梯,没有资格生产电梯,对电梯行业没有影响力。施耐德电梯使用施耐德商标不会导致公众混淆。施耐德电梯还认为,施耐德电气引用的商标“”不构成驰名商标。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1.被告苏州施耐德电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2.被告苏州施耐德电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www域名。施耐德电梯。cn和www。施耐德电梯。com
三。被告苏州施耐德电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施耐德”字样;
四。被告苏州施耐德电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万元;
动词(verb的缩写)被告苏州施耐德电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为停止本案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万元;
不及物动词被告苏州施耐德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法制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查);
七。驳回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外,施耐德电梯使用“Schneider”作为企业名称以及含有“Schneider”的英文域名侵犯了施耐德电气的驰名商标权和有影响力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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