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专家,2001年1月我司和供应商有一笔业务,当时供应商没有给我司开具发票。该供应商在5月份变更了公司名称,该供应商今年给我们公司开了20张该业务的发票(根据变更后的新名称)。该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并入账吗?是否存在涉税风险?
专家的回答:1。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了购买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支付货物和劳务价款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时,付款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和劳务单位相同,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所以,如果你公司20已经支付了供应商的钱,支付这笔钱的公司名称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公司名称不一致,不能抵扣进项税;否则可以抵扣进项税。
2.除回复1中提到的风险外,涉税风险还包括供应商未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税法规定。
专家分析:
政策依据: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92号
一是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三)购买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货物和劳务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时,付款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和劳务单位相同,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修订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晰,不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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