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标人的分公司签合同可以吗?
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转让给他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要、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分包商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对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中标后公司的风险防范建议:
1.审查分公司设立的合法性,看“中标”项目是否在其经营范围内;
2.完善合同程序,要求公司在合同谈判前向分公司出具相关授权委托书(审核公司给予分公司的授权范围,确保授权有效)。
3.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人中标后必须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不允许以分公司名义签订合同”。
2.设立分公司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形式;
2、《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指定(委托)书》 ;
4.总部拨款证明;
5.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如果户主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6.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总公司章程复印件(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加盖登记机关钻石印章的章程);
8.证明公司向分公司拨付资金数额的文件;
3.分公司有什么特点?
1.分公司由关联公司依法设立;
2.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财务核算与关联公司统一,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关联公司清偿。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计入总公司资产负债表。
3.分公司不是公司,其设立不需要遵循公司设立程序,只需经过简单的登记和工商手续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自己的章程、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经营执行机构;
5.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只要总公司名称后面有“分公司”字样即可。
有些项目明确要求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才能参与投标。总之,如果中标人是总公司,但签订合同的是分公司,那么总公司不仅会被取消中标资格,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分公司和总公司在承接业务的过程中,谁签约,谁签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