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变更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新名称不得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新名称不得与更名不满1年的其他企业的原名称相同;
3.新名称不得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新名称前冠以“中国”、“中国”、“中国”、“国家”、“国际”等字样或者名称中不含行政区划的,必须填写新名称登记表,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
5.新名称获得省名的,必须填写新名称登记表,报省工商局核准;
6.新变更的名称还必须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
二。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名称的程序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投资者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投资人签字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当注明具体委托事项、委托人的权限和委托期限;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以上项目未注明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者签名。
第三,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涉及债务责任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出资人以其他个人财产清偿债务,直至全部清偿。但在现实生活中,个人独资企业往往会发生工商登记变更(包括出售、转让或继承),甚至更名。这主要是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此有特殊规定。
03010第十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事项可能涉及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变更。这些变化的存在,无疑不会影响法院的审判实践。103010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的,应当解散。”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债务,根据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以自己的独立财产先行承担无限责任,而不是由企业和出资人双方共同承担。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投资人以其他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