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南京大品牌档所有者南京大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对方侵犯其商标权,存在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合肥两家餐饮店“合肥大品牌档”和“潮州大品牌档”。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判决南京大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胜诉。
回顾:
大辉公司起诉两家餐厅商标侵权。
今年5月,大辉公司将合肥两家餐饮店“合肥大品牌”和“潮州大品牌”告上法庭。
大辉公司在起诉书中指出,“合肥牌”、“潮州牌”在其经营的餐厅的招牌、餐厅装饰、名片、宣传海报等场所大量使用“品牌”、“品牌”等涉嫌侵权的标识,侵犯了南京牌使用涉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合肥牌”、“潮州牌”未经授权注册使用与原告涉案商标高度近似的个体工商户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大辉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侵害大辉公司享有一定影响力的装饰品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要求两家餐饮店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费用共计200万元,侵权赔偿300万元。
法院:
被告使用“大品牌”商标构成侵权。
近日,所有案件均已一审宣判。两份判决书中,皖01民初(2022)第186号判决书中的被告为潮州大牌酒楼的店铺及实际经营人,皖01民初(2022)第496号判决书中的被告为合肥大牌酒楼的店铺及实际经营人。
鉴于商标侵权,法院依据《商标法》第3条第1款和第57条第2款的规定,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容易引起混淆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法院认为,本案中,大辉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保护的第3008805号、第10887721号、第17276085号商标通过其长期使用和宣传取得了一定的意义和影响,具有商标识别功能。
法院认为,各被告的经营范围与涉案商标核准的经营范围相同,其网上店面和网络平台使用的“大牌档”,被控侵权标识能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经比较,上述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上述被控商标,属于侵犯涉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法院一审判决两家餐饮店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万元、30万元,并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大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要求被告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大品牌”字样。
对话“合肥大品牌”:
我们不会改名,会继续上诉。
记者了解到,本案诉讼过程中,潮州大品牌店已将原“潮州大品牌店”更名为“潮州酒家”,原“潮州大品牌店2”更名为“喜味坊酒家”,不再需要承担企业更名责任。
(2022)民初字第496号判决:被告安徽合肥黛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黛派”字样,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代牌”字样。
9月21日,合肥大牌子的负责人之一高先锋休息了
高险峰对判决结果感到很无奈。“我们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飞达牌’商标注册证。我们店开了八年多,各种证照齐全。对方起诉我们商标侵权,说我们酒店的名称中含有‘戴大品牌’字样,我们觉得不能接受。”
对于法院一审判决更名一事,高险峰表示“合肥大品牌档案”不会更名。随后,他向记者出示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37101472号“飞达牌卷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的裁定书。2021年1月4日,大慧公司提出“飞代当”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考虑到“代代当”作为商标在餐馆等服务提供者使用,争议商标中的“党斐”部分更为显著,双方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共存一般不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解,决定维持争议商标。
“我们有自己的商标证书,是国家授权的,而‘大牌档’本来就是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在业内被大众广泛使用。我们对这个判决结果感到很委屈,接下来会继续上诉,等待最终结果。”高险峰说。
本报也将继续关注此事的下一步进展。
全媒体记者王晓峰
来源: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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