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诉
原告:并州建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并州高新区松露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
法定代表人:张三。
被告:河南省合并总院,地址:并州市学校园区湖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24。
负责人:知望。
要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元及利息(利息包括两部分,利息截至2022年1月30日以元计算,2022年1月31日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按元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贷款利率计算);
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并州建二社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1日办理了更名登记。变更前,其名称为并州薛健工程有限公司
2017年2月22日,被告河南省普通合并学院由河南省合并一中和河南省合并二中合并而成。同时取消河南合并一中和河南合并二中学院的编制。
2013年12月11日,发包人河南合并学校与承包人并州薛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河南合并学校新校区二期消防工程1标。
原告按合同约定缴纳了履约保证金并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拖延了工程款的验收和支付。
2014年1月1日,涉案工程竣工。根据合同,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的10%,即https://www.zhucesz.com/元。
2021年1月3日,涉案工程结算,结算金额元。和解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的20%,即元。
2022年1月3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元,但被告仍欠元,被告欠元利息。之后自2022年1月31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贷款利率,以https://www.zhucesz.com/元为基数计算)。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合同约定,现诉至你院,望判决如其所愿。
我在此传达
并州新区人民法院
见证人:并州建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22年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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