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案例分析|房地产企业“买房送车位”促销模式的涉税处理
编辑:天阳财税五科
房地产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为了促进销售,往往采取“买房送车位”的方式进行营销。好像是业主单独购买物业,赠送车位。赠送的停车位是礼物。是否需要将其视为销售并缴纳相关税费?
一、“买房送车位”业务概述
根据《数明号123》(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以组合方式销售自有产品的,不属于捐赠,销售总额应当按照各产品公允价值的比例进行分摊和确认。由于房地产企业捐赠的车位仍属于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范畴。所以,房地产企业“买房送车位”的业务,和我们日常把赠品当作销售是不一样的,需要当作销售的赠品指的是免费赠品。在这里,房地产企业赠送的礼品显然不属于免费赠送,而是属于捆绑销售。因此,房地产企业无需将赠送的车位视为销售,计算并缴纳相关税费。
由于后续涉及房屋、车位的产权证办理,房地产企业要考虑合同签订、发票开具方式对后续产权办理的影响,以及“买房送车位”发生时不同方式的涉税风险。
二。“买房送车位”的实际操作及涉税风险
如果企业采取“买房送车位”的方式进行销售,车位具有产权,无论促销活动如何宣传,考虑到办理产权证时需要签订网签合同约定交易金额与发票金额一致,房地产企业必须单独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车位买卖合同,发票单独开具。否则由于签订合同和开具发票约定不明确,会给后续房屋和车位的产权证带来无法解决的麻烦。
对于没有物业车位的房地产企业来说,当发生“买房送车位”的活动时,不同的签约方式对应着不同的发票开具、后续的产权办理以及相关的涉税风险。根据企业自身情况,选择涉税风险低、便于后续产权证办理的方式。
1.分别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和车位转让合同。
这样,按照上述捆绑销售的思路,等于开发商同时销售住宅和车位。按照捆绑的逻辑,100万元的价格拆分,单独签约。即:住宅90万,车位10万。
自然也要单独开发票,按照住宅和车位各自的价格,提供给业主。
困难和风险:
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如果合同未能区分两部分价格,网上合同统一按照100万元签订,发票就很难拆分,只能与网上合同一致。如果按照100万开具住宅销售发票,车位无法开票,那么后续车位的成本结转,包括土地增加的最终结算,都会给企业带来麻烦。
2.签订关于赠送车位的补充协议。
由于车位无法办理产权证,所以只有居民楼可以办理网签合同。为了保证与实际业务一致,企业自身通常只能与业主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网签合同中的100万元包含10万元的赠送车位,即100万元的总价由90万元的房价和10万元的车位两部分组成。车位由舒铭豪123补充,约定车位不受限制
(2)开具发票:房屋销售100万,车位销售10万,优惠10万。
困难和风险:
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对100万元房价中包含的10万元车位的补充协议进行明确说明,也保证了企业财税处理、费用结转及后续清算的一致性。要明确这种销售是捆绑销售,防止税务机关认定为与销售相同,要求按相同的销售计算纳税。
3.利用给定的停车位作为该房地产的配套设施。
如业主因其他原因不愿意与企业就赠送车位签订补充协议,即小区网约100万元,车位赠与合同未约定或补充。
如果统一签订合同,100万元要统一开具住宅发票,那么房地产企业就会出现赠送车位成本无法分摊的情况。
如果房地产企业为了体现车位赠送的事实,按照拆分价格开具发票,会导致合同和发票不一致,给以后的房屋认证带来新的麻烦。
实践中,车位属于人防等配套设施而无产权的,可将赠送的车位作为建筑物的配套设施,产生的费用可作为配套费用在建筑物内分摊。但需要补充完善相关证明材料,设计各环节的处理方案,以支持财税处理。
三。总结和概括
买车位本质上是捆绑销售,两部分价格要拆分,收入和成本要分别结转;同时,对于没有产权的车位,要求企业在合同签订和发票开具两个重要节点保持一致,后续房屋产权办理不受影响;如果赠送有产权的车位,合同签订和发票开具不能含糊,必须严格约定区分。否则对于后续的产权处理会有一个无法解决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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