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负责人的机票电子发票可以抵扣吗?
机票电子发票如果没有员工身份信息可以扣税吗?如果之前没有扣过,一个月可以调整吗?
回答:
飞机票电子发票很少,大部分是电子旅行行程单。
根据《书明号123》(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六。允许购买国内客运服务的纳税人将其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如果您已获得带有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旅行行程单,则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进项税:
航空运输进项税=(票价燃油附加费)(1 9%)9%."
同时,舒名号1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规定:“1。论国内客运服务进项税的抵扣。
(一)《数明号123》(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客运服务,仅限于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和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提供的国内客运服务。
(2)纳税人购买国内客运服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三)允许纳税人抵扣的国内客运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的,以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计算的增值税金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因此,如果飞机票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且所注明的买方姓名、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属于企业,且应注意应税劳务和服务名称为“客运服务”(服务名称很重要),而非“旅游服务”,即使未注明员工身份信息,也可按上述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按税(2000)
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因企业误解未在上月抵扣的,可以在发现当月调整会计差错,并按规定确认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