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的背景和目的
2017年4月我委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2017年版)》,2019年10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指引(2019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指引(2019版)》,同年11月国务院SASAC发《中央企业公司章程指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组织和行为,加强公司章程管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我委根据《广西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章程,动态调整完善国有企业章程指引》的要求,起草了《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2021版)》)。
二、主要内容
103010共17章124条,包括总则、名称、住所及经营期限、宗旨及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及时间、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其职权、党委、董事会、经理、解散与清算、财务制度等。重点是规范和明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党委、董事会和经理层的职权,理顺监管方式。
三。主要修改
首先,修改了《章程指引》的部分框架。参考《章程指引》,根据《章程指引》的相关要求,将《中央企业公司章程指引(试行)》第六章涉及出资人职权、党委、董事会、日常经营管理机构等内容调整为独立章节和规范表述。修改后,《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增加了第五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其职权、第六章党委、第七章董事会、第八章管理层。
二是调整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职权。按照企业干部管理权限,将原来的企业经理选任权限修改为“按照权限任免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评价董事会和董事的履职情况,决定董事报酬”。(这一表述在《央企章程指引》中也有使用)
三是规范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表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2017年版)》(国办发〔2017〕36号)和《章程指引》(桂政办发〔2018〕119号)文件要求,明确董事会应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成员人数有限。
第四,监事会的内容暂时不会修改。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惯例,在《国务院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修订之前,国有独资公司现行章程中监事会的相关内容暂不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