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投标可能被否决,这是政府采购招标实践中的普遍现象。一旦废标,不仅会影响采购项目的进度,导致采购周期变长,效率低下,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浪费政府公共资源,也会对投标供应商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政府采购失败的原因很多,甚至招标文件中的“错别字”都可能成为失败的原因。那么,以招标文件中的“错别字”作为拒绝投标的理由是否合法?接下来,我们一起来讨论这个问题。
1.以招标文件中的“错别字”作为拒绝投标的理由是否合法?
事实上,以“错别字”为由拒绝投标文件的情况是没有相关法律支持的。上述案例中的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以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的“玻璃被子”(实际上应该是玻璃)存在错别字,没有一定的法律依据让其重新制作招标文件,进行采购活动为由,认为无法继续评标。笔者认为,以上案例中的“错别字”应该属于轻微偏差。根据国家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但在某些地方存在遗漏或不完整的技术资料和数据,并且纠正这些遗漏或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有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进行补正。如果拒不改正,细微偏差可在详细评标中量化为对投标人不利,量化标准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
那么,既然以“错别字”为由废除招标文件没有相关法律支持,为什么在上述案例中B公司投诉后,财政部门介入调查并决定重启采购活动?
主要原因是:经财政部门调查,发现该项目开标评标资料及监控视频资料,且该项目整个开标评标程序均按法律要求进行。同时,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对采购要求的描述和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存在诸多模糊之处。其中对“玻璃”等参数要求的描述存在不一致和模糊之处,直接影响了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也就是说,“错别字”不是本案驳回的理由,而是本案需求描述的模糊性,直接影响了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因此,财务部门责令采购方重启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含糊不清、有重大缺陷,致使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书面说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二。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是否需要对供应商因招标文件编制问题导致的无效投标进行赔偿?
在上述案例中,暂停采购活动是因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没有按照采购要求编制采购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供应商提出赔偿招标损失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招标文件编制的错误,当地财政部门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采购人和
上述案例中,“错别字”不会直接导致废标,但带有“歧义”的采购需求才是废标的主要原因。但为什么买家和代理机构只是以“错别字”为由拒绝投标呢?有分析称,这是因为采购方已经确定了中标供应商,并与代理机构一起“设计”了它。一旦有其他供应商投标,就会以“错别字”为由宣布恢复采购活动。如果没有其他供应商投标,即使评标专家发现了“错别字”问题,采购人也可以以时间紧、任务急、采购文件不受任何小瑕疵影响为由,让评标专家继续评标,默认供应商中标。当然,这只是猜测,并没有确凿的证据。但以“错别字”为由废标的情况是否会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仍然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知识扩展:
003010第三十六条招标采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投标:
(1)符合专业要求或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少于三家的;
(二)有影响采购公正性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无法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化,采购任务被取消的。
投标被拒绝后,买方应通知所有投标人拒绝的原因。
以上是关于招标文件中的“错别字”是否合法的问题。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政府采购的信息,请点击并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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