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方以普通合伙的形式设立田甜茶馆。合伙协议约定,除《合伙企业法》明确约定的事项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其他事项由一人同意。
今天下午,甲、乙、丙三方开会讨论了四个问题:
(1)为了增加田甜茶馆的特色,甲方提出将茶馆搬到50公里外的农村,乙方同意,丙方同意。
(2)决定处置田甜茶馆名下的一辆汽车。甲乙双方反对,丙方同意。
(3)为了获得更多的流动资金,拟将制茶专利以田甜茶馆的名义进行变现。乙丙双方同意。
(4)甲方向银行贷款买房,拟将其在茶馆的财产份额进行质押。乙方同意,丙方弃权。
103010第三十一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变更合伙企业名称;(二)变更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房地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员。”103010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田甜茶馆公司合伙协议规定:除《合伙企业法》中有明文规定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外,其他事项由一人同意。“《合伙企业法》需要一致同意,必须依法进行。法律规定以外的,一个人就可以批准。
这个合伙协议的意思是:“合法的必须遵守,另一个必须通过。”
(1)按照上述(2),有效
(2)未经一致同意处分动产。处置汽车,不符合上述(4)的,无效。
(3)以合伙企业名义实现制茶专利属于知识产权的处分,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4) A向银行贷款买房,准备将自己在茶馆的财产份额质押。b同意,C弃权。甲方在合伙企业中的股份出质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丙方对此决议弃权。因此,该决议无效。
报告/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