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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代理公司名称

发表日期:2022-11-29 10:06:53
中新网5月27日电中国银监会网站今日公布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银保监罚字〔2022〕17号、18号、19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公司、沈阳市浑南区支公司、大东区支公司均存在委托未持有本机构颁发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违法违规行为。 其中,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中国人寿铁西支公司;人保财险以铁西支公司孙等三名个人代理人的名义承保张某等三人未与铁西支公司签订个人代理协议销售的保险业务,共计2152笔保险费1万元,手续费1万元。提取的手续费由铁西分局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张等三人。 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浑南区支公司以浑南区支公司个人代理人潘某某的名义,为另一名未与浑南区支公司签订个人代理协议的人员刘某销售的保险业务投保,共计118笔保险费10000元,手续费10000元。提取的手续费由浑南区支行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刘。 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东支公司以大东支公司韩等5名个人代理人的名义,承保未与大东支公司签订个人代理协议的另一人王某销售的保险业务,共计收取保险费2588笔10000元,手续费10000元。提取的手续费由大东支行以现金形式支付给王。 辽宁银保监局表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三家分公司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原《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原《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铁西支公司作出整改、警告、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公司浑南分公司作出整改、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公司大东分公司作出整改、警告、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持有其代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业务。 03010第三十一条:未取得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从事保险销售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本人、相关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监发[2022]17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公司 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包公北街3A1号 法定代表人:张镇。 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和审理,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权利。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经查,贵公司存在委托未持有贵机构颁发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违法违规行为: 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你公司以你公司孙等3名个人代理人的名义,为张某等3名未与你公司签订个人代理协议的人员销售的保险业务投保,共计2152笔,保费10000元,手续费10000元。提取的手续费将是pai 上述以孙等三名个人代理人的名义承保张某等三名未与你公司签订个人代理协议的人员销售保险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整改、警告、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代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缴款。逾期不交的,每天加收罚款金额3%的滞纳金。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辽宁银保监局 2022年5月20日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监发[2022]18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浑南区支公司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金卡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姚刚。 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和审理,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权利。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经查,贵公司存在委托未持有贵机构颁发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违法违规行为: 你公司于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以你公司个人代理人潘某某的名义,为另一未与你公司签订个人代理协议的人刘某销售的保险业务投保,总保费人民币10000元,手续费人民币10000元。提取的手续费由贵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刘。 上述事实有调查事实确认书、情况陈述、车险和非车险业务明细、个人代理人的保险合同、相关人员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未与你公司签订个人代理协议的另一人刘以潘某某名义承保销售保险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整改、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代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缴款。逾期不交的,每天加收罚款金额3%的滞纳金。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辽宁银保监局 2022年5月20日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法监罚〔2022〕19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东支公司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东北路254号 法定代表人:闫安。 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和审理,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权利。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经查,贵公司存在委托未持有贵机构颁发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违法违规行为: 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贵公司承保了他人王销售的保险业务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未与你公司签订个人代理协议的另一人王以韩等五名个人代理人名义承保销售保险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整改、警告、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代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缴款。逾期不交的,每天加收罚款金额3%的滞纳金。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辽宁银保监局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