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监管再打补丁:第一步加快独立代理人制度,900万人有望分享政策红利。
时隔两年,银监会“打补丁”监管保险代理人,取消中介机构三年牌照期,激发市场活力。对于个人代理人来说,明确释放了加快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的信号,900万个人代理人全部有机会分享这一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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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银监会将发布针对保险代理人(包括机构和个人)的《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该监管文件是继2018年7月之后,对代理人相关规定的又一次进一步修订。
《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分为七章119条规定,涵盖总则、市场准入、业务规则、市场退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与2018年7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减少了“行业自律”一章,精简了行业自律的规定。作为中国保险市场的奠基者,个人代理人群体,规模达900万,已经不是“自律”的问题,仍然需要更严格的监管。
监管部门表示,长期以来,保险代理人法律关系不清,监管体系不清,管理标准不一。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分散在不同的文件中,无法形成有效的合力。虽然监管部门已经开始着手代理人相关方面的工作,但要在短时间内完成庞大而详细的监管条例是不可能的。毕竟涉及到近2000家专业保险代理机构,3万多家兼职保险代理机构,900多万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前景。
在此,《一份智慧保险》仔细研究了2018年7月和本次发布的两个版本《征求意见稿》,梳理了其中的重要内容。
在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对于保险机构来说,最大的变化就是取消了“许可证3年有效期”的相关设置。
在2018年7月版中,第四章第七十八条规定“专业保险代理公司和兼业保险代理法人机构《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然而,经过又一次修改,这一规定被取消了。
银监会表示,从多年的监管实践来看,对保险中介机构设定许可证有效期和定期体检是一项强有力的制度安排,在完善内控管理、强化合法合规经营、加大市场退出和提供有效监管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随着政府不断倡导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决策部署,取消许可证有效期是落实“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要求,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的重要举措。
银监会指出,取消牌照有效期,将激发企业活力,支持优质公司加快发展。同时,保监部门将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加大对扰乱市场的劣质公司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实现扶优限劣的目标。
但“某智慧保险”发现,目前来看,“取消牌照3年有效期”是否适用于即将到期的相关机构,仍需监管再次审批。
103010第九条规定了保险机构高管人员和工作人员投资专业保险机构的行为:
保险公司从业人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不得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近亲属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应当符合履行回避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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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透露,前期,在监管实践中,保险监管部门查处了部分保险机构高管近亲属违规经营保险中介业务、向保险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敲诈勒索费用、通过虚构费用、虚构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基于现实中的问题,在代理商的规定中,监管也在这份《征求意见稿》的正式文稿中加入了“回避”的备注。例如:
第九条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不得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近亲属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应当符合履行回避的有关规定。
103010第11条规定:
专业保险代理公司的名称中应当含有“保险代理”字样。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品牌名称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但与其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际控制人相同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除外。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规范使用代理简称,明确标识所属行业细分领域,不得混淆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公司的概念。在宣传工作中,应当明确标明“保险代理机构”字样。
“A智慧保险”发现,在第十一条的监管条款中,除了前两项与2018年7月版本相同外,修订后的《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增加了第三项,即:
专业保险代理公司不得混淆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公司的概念,并在宣传工作中明确标注“保险代理”字样。
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公司,两个不同的概念,涉及两种不同的业务。一种是不能自产的产品,仅限于“代理”业务;另一种是保险产品的“产地”,可以是“自产”,也可以是“销售”。
随着国内保险市场的发展,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专业保险代理机构1779家,兼业保险代理机构1万家,网点22万个。
不断壮大的保险代理公司正成为中国保险市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保费80%以上来自这些保险中介。
虽然社会的发展带动了保险需求的增长,但还是有很多人不了解保险专业知识。保险代理公司就是保险公司的误区依然存在。
所以,为了明确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的实质性区别,首先要从名称定位的区分入手。这个规定的设定,也可能减少很多关于保险机构定位的矛盾和争议。
关于注册资本,这个规定和之前差别不大。但区域性专业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从2018年7月规定的1000万元变更为2000万元。
第十条
业务范围不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业务区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另外,不能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股东的内容和以前一样,仍然是:
最近5年内受过处罚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因涉嫌重大犯罪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
因严重失信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处罚,或者最近5年内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向企业投资。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
目前,个人代理制度有b
人身保险代理人包括团队人身保险代理人和独立人身保险代理人。团队人身保险代理人是指与其他人身保险代理人组成团队并接受团队组织管理的人身保险代理人。独立的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不依赖任何团队的个人保险代理人。
所谓独立的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不依赖任何团队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事实上,独立代理人的说法在我国保险界早已“流行”,但没有官方的认可,独立代理人的身份很难得到认可。目前,虽然相关公司已经开始了独立代理人的“探索”,如华泰的EA store模式,但与欧美等成熟保险市场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此次《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明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个人保险代理人实行分类管理,加快建立独立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
根据中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数据,截至2019年底,中国共有900万个人保险代理人。如果这种独立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建立起来,一大批优秀的个人代理人有望真正成为自己的老板。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第88条第2款
要求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监督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和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一百一十三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批准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
违规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违反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现场检查。
违反规定对保险代理人实施行政处罚。
违规干预保险代理市场佣金水平。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监管对于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行有着重要的作用,也需要监管市场合规的发展。作为监管者,必须“持证上岗”,监管有理有据,才能让市场主体信服。
为此,《征求意见稿》为了避免监管任性,也对监管机构和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
保险代理人的“十不”禁令
第七十条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
阻挠申请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等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侵占、截留或挪用保险费或保险金。
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串通,骗取保险金。
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七十一条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得聘用或者委托其他人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七十二条保险代理人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他人的报酬
第七十四条保险代理人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七十五条保险代理人不得从收取的保险费中直接扣除保险佣金。
第七十六条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第七十七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将缴费或者购买保险产品作为录用员工的条件,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回报,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员工数量作为其报酬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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