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天下】天津将全面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将有更大的自主选择权!
近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起草了《天津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19年9月12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scwspc,并注明联系方式。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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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5日
天津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依据)为规范企业名称申报登记,维护企业名称登记秩序,根据有关企业登记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应当由本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名称登记管理的企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管辖的名称和在本市申请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辖范围)市市场监管委员会主管全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全市企业名称登记的相关规章制度,指导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职权登记企业名称,查处企业名称违法侵权行为,认定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处理企业名称争议。
第四条(注册保护)经注册的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以未经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提供服务)市市场监管委按照有关规定和业务规范,创建本市企业名称数据库,实行动态维护,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根据现有数据库信息,为企业提供在线查询、比对、申报服务,为企业名称争议提供在线申请服务。
第六条(登记制度)企业名称登记实行自行申报。企业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前,应当在网上登记系统查询拟登记的名称是否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的有关规定,是否与已有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禁止申报相同的企业名称,企业决定申请登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第二章名称的构成
第七条(名称的构成)企业名称应当使用国家通用的规范汉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组成。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字号后面要标注行业,组织形式是企业名称的后缀。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属企业的名称,并可以标明地区名称、行业特点和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未标明行政区划或者行业、业务特点的,应当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
第八条(行政区划)企业名称中标注行政区划的,应当包括“天津”或者“天津”市级行政区划名称。使用“天津”作为企业名称行政区划的,不得位于字号之后;需要标明市的区级行政区划名称的,应当作为市级行政区划的后缀,不得单独使用。经市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功能区、园区,可以在名称中标注市级行政区划后缀,不能单独使用。
第九条(名称、字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名称之间有显著区别的标志应当使用两个以上的通用规范汉字,可以是字、词、字号
企业名称未标明行业的,不得与他人注册的同名企业名称相混淆,或者使公众误认为其与他人有投资、隶属等连带关系。
第十一条(组织形式)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其名称中冠以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后缀的组织形式依法应当含有“公司”字样,合伙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后缀依法应当含有“合伙”或者“合伙”字样。
如果法律法规对企业名称后缀的组织形式没有明确规定,可以使用“厂、店、所、部”等成语作为企业名称后缀的组织形式。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的组织形式应当以下属企业的类型为准,冠以“分公司”、“支公司”、“分支机构”等后缀。
第三章申报和查询
第十二条(申请和查询)企业申请和查询企业名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害国家和民族利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形象,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序良俗,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公开查询)本市下列企业名称公开查询:
(一)使用注册企业的名称;
(二)注册被撤销或注销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
(3)名称变更登记不满1年的企业原名称;
(4)保留期内未完成注册的企业名称。
第十四条(总局名称)下列企业名称应当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网上登记系统进行申报和查询:
(一)前面冠以“中国”、“中国”、“中国”、“全国”、“中央”、“国际”等字样;
(2)中间使用“中国”、“中国”、“中国”、“国家”等字样;
(3)不含行政区划。
第十五条(通知内容)企业填写的信息经核实后,系统会自动生成《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其中会记录企业名称、投资人(投资人、合伙人等。)、查询时间、投资者信息、名称保留期、行业类别名称及代码等。如有相似或近似名称,相似名称建议列表仅供参考,企业应谨慎使用,自行承担注册风险。
企业申请前置审批,前置审批部门要求企业提供名称的,企业应提交《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第十六条(保留期)通过查询申请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30日。企业名称行业和拟从事的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企业应在保留期内完成注册。未能在保留期内完成注册的,可以申请相应延长保留期。期满后未完成注册的,系统将不再保留该名称。
第四章申报和登记
第十七条(登记义务)申报登记企业名称,应当遵守企业名称登记规则,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党政军机关名称、通用简称、特定称谓、宗教组织名称或者具有突出宗教色彩的内容和文字不得作为企业名称的用字。
第十八条(诚信申报)申报登记的企业名称提交至《企业名称申报查询告知书》。不得申报注册与他人相同的企业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的名称或者简称,不得使用他人的标志、标记、符号、品牌、名称、特征、特性等内容和文字作为构成文字,不得混淆、误导公众,误导和欺骗公众。
第十九条(一个的申报)一个企业只能申报登记一个企业名称,不得与他人申报登记相同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条(同一禁止事项)与另一企业注册使用的行政区划相同或者不相同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一条(申请限制)系统提示申请查询的企业名称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与其他企业名称近似的,企业应当在申请登记后自主判断是否存在侵权或者争议风险,决定申请登记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系统没有提示相关信息,也可能与他人发生权利冲突,市场监管部门不承担信息提示不到位的风险。
系统企业确认申报的企业名称予以保留。保留期内,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限制他人申报、查询、注册同一企业名称。
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管总局名称登记)市场监管总局网上服务系统申报和查询的名称符合本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应当经住所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
第二十三条(变更风险)企业在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前,应当了解并独立判断企业名称变更对审批事项、社保登记、银行开户、合同协议、债权债务等相关事项的影响和风险。企业名称变更后,不再保留原有名称,其他企业可以立即申报注册与变更前相同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四条(登记审查)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企业名称登记的信息和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认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登记。
第五章名称管理
第二十五条(名称更正)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更正或者认定为不适当的企业名称;上级有权纠正或要求下级纠正已登记的违反规定的企业名称或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六条(快速办理)企业申报登记企业名称时,《企业名称申报查询告知书》表示有近似的企业名称。3年内,名称近似的企业能够证明申报登记的企业名称与自己的企业名称构成侵权的。市场监管部门认为证据材料属实的,可以责令争议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更换为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变更登记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二十七条(名称争议)企业认为他人在本市登记的企业名称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登记该企业名称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八条(先行调解)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职权处理企业名称侵权纠纷。企业因企业名称类似争议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争议解决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在3个月内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认定企业名称。
第二十九条(代码替换)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企业名称不适当的,将出具《企业名称申报登记信用承诺书》,责令企业在30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并将其企业名称替换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变更登记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三十条(侵权行为的处理)企业夸大或者突出使用注册企业名称,造成混淆、社会误解或者误认,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依照《企业名称申报查询告知书》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参照适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申报、登记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可以按照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或者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的构成依次申报、查询、登记。个体工商户名称的行政区划是以“天津”或“天津”为前缀的区级行政区划。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可以延续原有的名称和贸易,但应当按照《企业名称管理条例》的规定登记为企业名称。
第三十五条(前置审批的范围)本办法所称前置审批,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要求名称行业和经营范围登记前须经审批的事项,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严格准入的事项,市政府有关监管部门要求登记前需进行咨询、判断或征求意见的事项,还包括国家确定特定行业试点企业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其他规则)本办法所称企业名称登记规则由市市场监管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争议处理办法)本市类似企业名称争议的处理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9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003010(晋市场监管〔201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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