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规定各方应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扩展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中有含糊不清的内容、明显的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的,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对投标人进行必要的澄清和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和说明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澄清或说明,也不得接受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
第五十三条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不得超过三名,并注明排名。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在作出答复前,招标活动应当暂停。
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合同,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不符合中标条件。招标人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
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