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验收范围
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于具备生产许可证审批申请条件(发证、延期、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换证、申请撤回等)的国家发证产品的申请单位。).
见生产许可证受理范围及相关产品目录。
见《工业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和《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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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依据
1.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号法令第3、6、9、10、11和68条国务院2010年第440号令);
2.《关于公布实行生产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公告编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年第18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156号)第六条、第十条。
三。执行机构
按照产品类别,行政许可机关为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受理部门。
四。审批条件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所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法人营业执照;
2)有与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的落后工艺、高能耗、污染环境和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动词(verb的缩写)申请材料
自11月30日起,企业必须填写除集团公司、注销、撤销等以外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项目。在电子审批系统(电子审批系统,系统操作说明视频下载),并通过系统打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省级质监部门只接受有水印的企业纸质申报材料。
申请表为纸质材料,其公章必须与申请人姓名一致。纸质申请材料应为A4纸,装订在纸张左侧,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1.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提交的材料如下:
1) 《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三份,应交验原件);
3)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产品,提交产业政策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4)申请人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本人签名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由他人委托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签署的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延期,提交的材料如下:
1) 《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三份,应交验原件);
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并提交原件(包括原件、复印件和详细资料);
4)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产品,提交产业政策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5)与生产许可证延续相关的其他材料(一式三份);
a)申请免于现场检查的,企业应当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见附件2)和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
b)对于申请产品免检的,企业应提交合格的重新
3.申请变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范围,提交材料如下:
1) 《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三份,应交验原件);
3)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提交原件(含原件、复印件及明细);
4)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产品,提交产业政策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5)申请人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本人签名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由他人委托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签署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提交的材料如下:
1) 《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两份,应提交原件以备核查);
3)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提交原件(含原件、复印件及明细);
4)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两份,应提交原件以备核查);
5)企业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扫描件。(一式两份,应提交原件以供核查);
6)申请人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本人签名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由他人委托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签署的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换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提交的材料如下:
1) 《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二份,应提交原件以备核查);
3)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的挂失声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声明应载明换证理由、60天异议期、受理异议的电话号码等。);
4)申请人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本人签名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由他人委托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签署的身份证复印件)。
6.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前,企业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提交材料如下:
1) 《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3)(一式两份);
2)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扫描件;
3)申请人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本人签名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由他人委托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签署的身份证复印件)。
不及物动词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产品检验和企业材料交付时间)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七。处理过程
1.应用
1)申请人必须通过窗口申请此项行政审批。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五、申请材料”的要求。
2.接受
1)材料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五、申请材料”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补充材料。通过窗口提交申请的,经审查,实施机关能够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一次性告知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回执》,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如果需要补充材料,本申请将被终止。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更正后,可以作为r重新申请
1)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后,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审查。对企业的检查包括企业现场检查和产品认证检查。
a)颁发证书的,企业应进行现场验证和产品认证检查;
b)如果继续,企业应进行现场验证和产品认证检查。企业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的,免于现场核查。企业在6个月内提交同单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报告的,免于同单位产品的认证和检验;
c)许可范围变更时,企业应进行现场核查和产品认证检查。相应产品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d)变更名称、补发证书或撤回申请的,不再进行现场核查和产品认证检查。
2)如需现场核查,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发布的《行政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做好配合现场核查的相关准备工作。同时,申请人应当在7日内将评审组抽取的样品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行政许可事项现场核查的具体要求参见《企业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3)企业通过现场核查的,按照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由企业自主选择认证检验机构。企业应当自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交认证检验机构。如需现场检查,企业应联系发证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对企业样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处理流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查询此事的办理过程。
5.得到处理结果。
实施机关决定准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实要核查计划通知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如果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申请人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不批准的理由应在103010中说明。
申请人可选择自行或邮寄方式取得结果。
八。费用
根据《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号文件(财税[2014]101号)要求,自1月1日起,暂停收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认证产品审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