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件:关于发布《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名称纠正及争议处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为维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秩序,高效快捷处理名称争议,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名称纠正及争议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旨在拓宽企业名称权救济渠道,创新企业名称更正、争议调解、裁决程序。经市司法局审议通过,于2022年1月10日正式发布实施。
一、《程序规定》配方背景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有利于提高企业开办便利性,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激发市场活力。2021年3月1日,新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正式实施。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了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根本的变化是企业名称登记的管理模式由事前审查变为事前明文规定、事后监管。一方面,新规出台后,原SAIC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已不适应新规,企业名称更正和争议处理的程序规范相对落后,可操作性严重不足。另一方面,随着企业名称申报的日益便利,名称争议的行政裁决需求也越来越多,需要立即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
2019年以来,东莞先行先试,在名称争议解决改革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操作指引(试行,未发布)》全省首次制定。自试行以来,在处理企业名称争议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得到了相关争议申请企业的认可。比如东莞创新引入了内部投票机制。到目前为止,没有被申请人提起复议或诉讼,成功处理地名纠纷77起,居全省首位。2021年4月,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第一批全省注册许可工作重点事项,委托东莞承担创新网上名称争议调解机制试点任务。省局相关领导对这项改革寄予厚望。在此基础上,东莞在梳理前期试点积累的成熟可行经验的同时,探索建立企业名称争议网上调解、争议裁决和登记机关主动纠错机制,为《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名称纠正及争议处理程序规定》的制定奠定了良好的实践基础。
二、主要内容
003010分为11个部分。
(1)适用范围包括企业登记机关主动更正和企业登记机关依申请处理名称争议两种情况。
(二)经办机构明确了企业名称更正及争议解决主管部门的权责划分、受理、调查、备案环节,以及建立企业名称更正及争议解决审查机制的具体要求。
(3)补正程序:规定了企业登记机关主动补正的情形和具体办理程序,包括两种情形:登记过程中不符合《程序规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补正的。纠正程序按组织调查、请求不成立、确认并告知、送达确认并告知、确认并送达确认函的程序办理。
(4)争议申请书规定了企业提交争议的申请对象、申请渠道和申请材料。
(5)验收和修正。明确了登记机关的受理时限、受理文件和补正程序,列举了驳回的情形,包括申请内容不属于企业名称争议的7种情形。
(6)审判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是指如果争议企业名称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且事实清楚,明显侵犯他人名称权利的,应当认定为侵犯他人名称权
(九)补救手段是明确的。当事人对更正企业名称和解决争议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企业名称更正和争议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10)备案流程明确,登记机关主动更正或争议处理完毕后,将相关材料归入更正或申请争议企业的档案。登记机关更正企业名称,包括6项备案材料;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企业名称争议的,包括9份备案材料;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包括8份存档材料;企业名称争议按一般程序处理的,包括10份存档材料。
(11)其他条款明确了本规则的解释机关、实施时间和其他特殊情况。
三。政策要点
(一)推出“双向三通道”,丰富名称争议申请渠道。如果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了自己企业名称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申请: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的申请渠道有三种:全程网上办理。申请人可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搜索“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在线办理。遍布整个城市。申请人可选择就近的政务服务大厅提交申请,相关材料由受理大厅转市局处理,可选择在受理大厅领取或邮政快递领取。不开会审批。关注“我管家”微信官方账号预约不见面跨省服务搜索“企业名称争议解决”选择“邮件办理”。
(2)优化“简易裁决一般程序”,使名称争议处理程序更加规范。与过去相比,处理名称争议的时限从6个月缩短到3个月。一般程序。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按照组织答辩、审查核实、审查组会议、作出裁定的顺序,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同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争议申请进行“简化分流”。争议企业名称违反《程序规定》,且事实清楚,明显侵犯他人名称权益的,创新增加简易程序,最快可在一个月内处理完毕。
(3)明确“积极纠正裁决执行”,完善事后监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明确,企业登记机关发现登记的企业名称与《程序规定》不符的,应当及时更正。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的,也可以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更正。同时,进一步明确了认定或决定时企业后续名称变更的相关要求。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前,将其名称替换为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逾期未变更名称的,将被列入异常名录,电子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将被替换为“企业名称已被登记机关认定,应予终止”。